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女子高空作业遭老人割安全绳

浩公律所 2024-10-05 00:06:58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4日,警方接到陶某(女,38岁)报警,称其在庐阳区某小区进行外墙维修作业时,发现有人在切割绳索,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该楼栋9楼住户王某某(女,68岁)曾因楼上外立面维修弄脏家中不锈钢外窗心存不满,发现又有人在楼上维修,遂在家中持刀切割从楼顶下挂的绳索,被及时制止,未发生人员坠伤等情况。目前,警方已经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未遂是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构成要件

(一)行为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杀、毒杀,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冲击方法致心脏病患者死亡。但不管是什么杀人行为,都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当然也可能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此外,行为人必须没有认识到正当化事由,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是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即使是假想防卫,也不得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动机复杂多样,

不同的杀人动机,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但是,基于报复、奸情等动机杀人,属于杀人的常态,不能成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故意杀人(未遂)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和杀人既遂是一致的,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未遂,即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发生并不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的改变,只不过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种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区别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未遂)罪,不能单纯地看行为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虽然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

对于王某某的年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本案中的王某某为68岁,因此不适用这一从宽处理的规定。另外,即使王某某年满75周岁,但是如果行为恶劣,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司法机关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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