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为让大家对居住权有更清楚的认识,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根据举证分配及审理思路,归纳提炼了4个关于居住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1.夫妻离婚时,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取得居住权【规则描述】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可以是居住权或者房屋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时对于帮助内容和形式具有自由裁量权,对于是否设立居住权并不具有强制性,需要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一方并不能当然取得居住权。
2.同一房屋上并存的居住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原则上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权利优先顺位【规则描述】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与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在同一房屋上可以并存,二者发生冲突时一般应当按照“成立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确定优先顺位。居住权先于抵押权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而抵押权未登记的,居住权权利顺位原则上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先于居住权登记,或者抵押权登记而居住权未登记的,居住权权利顺位原则上劣后于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居住权对抵押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去除居住权。
3.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规则描述】《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自愿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这是父母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父母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向成年子女提供物质帮助,子女强行“啃老”,就侵害了父母的民事权利,父母有权拒绝。
4.所有权与居住权发生冲突时,需明确居住权人是否合法取得居住权,在居住权合法设立的前提下,居住权人可排除所有权人的妨害【规则描述】居住权和所有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三:基于继受取得的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冲突、基于共有所享有的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冲突、产权人享有的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冲突。平等保护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是法律维护平等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应有的态度,而明确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保护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的关键所在。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可以享有有限的收益权、管理权和允许他人同住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