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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20X5年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总共授予500万股,每股授予价格6元,按照40%、30%、30%在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分批解除限售。A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X5年8月22日以6元/股的价格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股限制性股票,20X5年8月22日A公司股价为12元/股。公司在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由于离职或自愿放弃等原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500万股调整为450万股,授予人数由30人调整为26人。
截至20X5年9月5日止,公司已收到26位激励对象缴纳的股款合计人民币27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450万元,其余人民币22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上述实收资本(股本)经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X5年9月7日出具验资报告。
解析:
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但公司增资手续办理完毕后,需要做认股款到账的会计处理。
收到认股款后会计分录如下:
限售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20X5年8月22日,授予价格为6元/股,20X5年8月22日A公司股价为12元/股,因此每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6元,总管理费用为2700万元。在解除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摊销比例确认每年的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如果解除限售期前取消了股份支付计划,剩余解除限售期内确认的金额应当全部记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视同剩余解除限售期内的股份支付计划已全部满足可解除限售条件。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尽量减少企业随意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行为,同时防止构造交易操纵报表。
A公司预计第一期解除限售对应的业绩无法达成,因此拟取消股份支付计划。A公司作加速行权处理,确认管理费用2,700万元。
如果激励对象甲在授予日后8个月(第1期尚未解除限售)正式离职。激励对象甲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万股,每股公允价值为6元(授予日市价12元,授予价格6元),按照40%、30%、30%在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分批解除限售。该激励对象甲,解除限售期股份支付费用为60万元,正式离职后,应冲回确认的管理费用:
来源:他山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