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单凭几张照片举报,市监局不予立案获支持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8-29 02:44:59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焦某某。

被申请人: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浚县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新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3月28日在12315平台上的不予立案的结案反馈不服,于2022年4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3月6日在浚县某商行购买福鼎白茶寿眉茶饼3块总价1560元送给朋友,朋友拒收后提醒购买的茶饼不对,申请人经过网络查询后得知此茶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品名:福鼎白茶紧压饼;原料:福鼎大白茶、福鼎大毫茶;净含量:350克;执行标准:GB/T31751;产地:福建宁德福鼎;生产日期;2013年03月10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执行标准是国家标准于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购买的寿眉茶生产日期2013年明显是假的,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申请人于2023年3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不予立案;理由:现场核查和举报内容出入较大,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证据不足,我局决定暂不予立案调查,请举报人到我局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我局决定立案调查。申请人认为相关证据材料已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且证据材料清晰可见,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亲自将证据材料提交到局机关是执行形式错误,是设置障碍为难消费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概况。2023年3月8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登记投诉单称:2023年3月6日在浚县某商行购买福鼎白茶寿眉茶饼三块,总价1560元,朋友拒收后查询网络发现,这三块茶饼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日期,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且是三无产品。诉求内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货退款,十倍赔偿。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情况。2023年3月10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分流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本局非常重视,辖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到涉案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店内没有发现涉案茶饼,当事人否认出售涉案茶饼的事实。执法人员出示申请人提供的附件照片,当事人只认可申请人有过消费,但否认销售涉案茶饼,涉案店铺不认可投诉事实。鉴于涉案店铺不认可投诉事实,现场检查又没有发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几张购买过程的照片,不足以认定当事人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福鼎白茶”茶饼。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已在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三、针对申请人的索赔事项,当事人不认可销售涉案茶饼,明确拒绝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3年3月28日,本局决定终止调解,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办结反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立案规定,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8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登记投诉单称:2023年3月6日在浚县某商行购买福鼎白茶寿眉茶饼三块,总价1560元,朋友拒收后查询网络发现,这三块茶饼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执行标准日期,属于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且是三无产品。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分流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辖区监管所执法人员及时到涉案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店内没有发现涉案茶饼,当事人否认出售涉案茶饼的事实。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馈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被申请人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执法主体适格。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人的现场检查中,并未发现在售的案涉茶饼,被举报人的经营者亦表示并未销售过申请人提供照片的案涉茶饼,涉案店铺不认可投诉事实。在此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和相对合理理由对举报人的购买过程进行详细询问调查和对购物的实物进行现场实物检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内容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向举报人告知,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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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发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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