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定义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今年6月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拟修改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从该条款表述看,食品生产日期的时间节点是“成为最终产品日期”,“也包括”三个字的解释,证明了这个时间节点不具有唯一性。
让笔者迷惑的是:究竟谁才是食品生产日期这个时间节点的判定者?如何判断?
一、法律规范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包括GB7718-2011,都没有确定食品生产日期的时间节点判断标准。
今年7月份,总局发布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以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虽然《办法》目前仍是征求意见稿,但也代表了总局的监管倾向和监管思路。
应当说,这个规定是比较科学的:首先,它将食品生产日期的时间节点的确定权,交给了食品生产者,由食品生产者根据对食品生产工序的把控决定生产日期的时间节点;其次,监管部门以食品生产全流程控制的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为依据,对生产日期的标注时间节点实施安全性监管。
既无损于食品生产者的决定权,又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一个兜底性的依据。
二、包装工序的判定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九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候,需要提交符合相应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要求的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流程和工艺设备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许可。
所以,根据食品生产的许可资料,很容易对包装工序的完成进行判别。
通常,包装工序都作为一道独立工序在流程中列明。例如大米的基本工艺流程如图:
豆制品:
酒类:
腌腊肉制品:
而包装完成后需要灭菌、发酵等工序的,也在工艺流程图中有体现,例如罐头的工艺流程:
酸奶工艺流程图:
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封装有时候不等于包装。
通常情况下,也可以以是否进入成品库为判断标准,进入成品库,是所有食品生产工艺的最后一步。
了解了生产日期时间节点的判断标准,判定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就很容易了。
三、两个比较有趣的问题:
一是食品生产者采用了食品下线日期为生产日期,例如生产者2024年9月1日生产完成,9月2日进行包装,但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9月1日,是否违法呢?
按照7718规定,是可以的,但按照《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似乎是违法的。
从事实上讲,这种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反而更安全,应当不能判定为违法。
所以,《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生产日期的判定标准,只能理解为判定生产日期的最后期限,即至迟不超过包装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例外)。
这样就符合常理了,但基于将最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销售策略,企业一般不会这么干。
二是生产日期的打码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商品包装的一个工序?
正常情况下,肯定不可以,因为如果可以将生产日期的打码作为一个包装工序,将造成包装工序完成状态无法判别的悖论:生产日期要按照包装工序完成时间标注,但包装工序的最后一步是生产日期打码,所以,任何时候进行生产日期打码,都是合法的,这明显有违常理。
特殊情形下是可以的,即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此时,生产者有义务提供食品生产全流程控制资料予以证明。
综上,关于食品生产日期时间节点的判断,笔者的结论是:
1.食品的生产日期,是食品生产者根据食品特性和生产工艺流程自主决定的,至迟不得晚于包装工序的完成日期,生产日期的打码行为不得作为独立的包装工序之一;
2.食品生产者提供的食品生产全流程控制(食品工艺流程图)等资料,证明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以该工序完成的时间作为生产日期,最后标注生产日期,但应当在进入成品库之前完成。
3.进入成品库的食品,都是需要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监管人员,一定要明白法律条文规定背后所蕴含的理论依据,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正确适用。(来源:市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