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小过重罚”,亟待立法先行,否则监管人员内外不是人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7-09 21:15:16

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张雪樵表示,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不利于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近年来,“小过重罚”动辄就冲上热搜,陕西榆林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罚款6.6万元。福建闽侯一老人卖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前不久央视曝光,蒙山县小店店主曾庆合销售1瓶过期红酒被罚5万,4年后最高检抗诉,不予罚款。

这些案件是“小过重罚”的典型,也是检察院、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一些活动中拿出来当作业绩宣传的案例,但笔者搞不明白的是,既然各个部门都知道“小过重罚”不对,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那么为何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中大型企业适用一个罚则,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适用一个罚则,这样“小过重罚”还会频频出现吗?

我们常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要用法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小过”就不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就不会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吗? 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指的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其核心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尤其是法律直接针对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中,当事人的成本、收入和利润不是关键因素,不是决定性要素,充其量只是判断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的次要的考量因素。

近年来的监管实践中,曾出现货值较小,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伤害事件。为此,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收入、利润较低,就认为监管部门的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想当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曝光出来就有孔雀石绿水产品、苏丹红鸡蛋、三聚氰胺奶粉、添加瘦肉精的有毒生猪、药水豆芽、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了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通过了我国“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然而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实现便企、惠企”成为自上而下各个地方、各个部门提供高效政务服务的口号,随之而来的是各地出台自由裁量规定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销售过期食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甚至可以免罚。从当年最低5万元罚款到免予处罚,真是冰火两重天。

这也让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左右为难,因此也就产生了屡屡上热搜的“芹菜案”,以及动辄被法院改判罚款金额的食品案件,最令人唏嘘的是,食品监管部门减轻处罚后竟然被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如今,最高检称,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处以高额罚款不符合法律精神,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当年,减轻处罚被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也是称开展法律监督;如今依法处罚也要被“法律监督”,罚也不是,不罚也不是,各种大棒压在执法人员头顶上,这就让执法监管人员内外不是人了。

对此,是不是就该反思法律制定的问题了,触及根本才能对症下药,建议从源头根治小摊小贩“小过重罚”,从立法层面早日解决最低罚5万元等执法层面遇到现实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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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发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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