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答复: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7-22 07:58:39

总局答复: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

【留言】

留言日期:2023-07-07

问:重庆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

【总局回复】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3-07-13

答:您好!您关于“中小学食堂可以售卖冲调豆浆嘛?”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关于您留言提出的中小学食堂是否可以售卖冲调豆浆,请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如您所在地区对中小学食堂售卖冲调豆浆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 )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加工制作过程,确保食品安全。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总局答复:执行标准过期,旧包装可以继续使用吗?

【留言】关于执行标准过期,旧包装是否可用

留言日期:2023-07-11

问:我司产品执行企标,在包装袋子上标注了企标的年号,因今年4月企标更新,请问我们的旧包装是否可继续使用,是否有过渡期,相关依据是什么?

【总局回复】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07-13

答: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包装上明示执行的标准。产品包装上明示执行的标准已经废止的,属于无标生产行为,违反了《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标准实施设置过渡期无相关法律依据。

总局答复:用于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具体指哪些?

【留言】

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适用问题

留言日期:2023-07-13

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在适用本条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具体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当事人用于违法行为的车辆、厂房?

【总局回复】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3-07-20

答: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总局答复:腌制风干鱼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留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问:本人是岳阳市君山区的一名经营户,以制作和销售风干淡水鱼为主,加工过程中有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本人应该取得什么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总局回复】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答: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风干淡水鱼”经过腌制处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您留言中提及“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的加工过程似应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建议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进一步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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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发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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