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中,微生物项目抽检应注意的问题

罗罗发发牢骚 2024-08-12 03:16:35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常会做一些微生物项目检验,执法人员对微生物项目抽检不合格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注意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微生物项目包括哪些?

食品检测中微生物项目一般包含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铜绿假单胞菌等。

为什么微生物不能复检?

因为微生物的分布具有不均匀性,可能在有的样品上有,有的样品上没有,还有微生物的数量会因生长等因素发生变化。就是因为微生物的不确定性,使得微生物无法复检。

微生物不能复检的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总局令第61号修正)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1-2016)7.3: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

为保障微生物抽检结果的真实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当微生物检验出现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必须复验并保存记录。对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复验,可通过对检验过程记录的复核实现。

致病性微生物包含哪些?

在做微生物项目抽检不合格案件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致病性微生物的问题,因为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根据GB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致病性微生物包含了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阪崎肠杆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

区分微生物项目是否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还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是致病性微生物项目不合格,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果不属于致病性微生物,违反的是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铜绿假单胞菌不属于致病性微生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市监食检函〔2021〕506号),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宜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性。而不是按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林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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