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济南#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在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济南市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山东华某某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2151.04万元,税额252.96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1份,金额2127.43万元,税额276.57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3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济南锦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金额292.15万元,税额37.9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6.04万元的行政处理(已自行补缴税款8.44万元)、处以罚款15.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济南金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261.21万元,税额33.9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5.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山东远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42.48万元,税额5.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因此,达到此虚开税款数额达到此标准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叶某某为青岛A电气成套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联系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张,价税合计1656653.84元,税额合计240710.3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抵扣税款已全部缴纳、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理机关:章丘市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章丘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让薛某某利用山东B有限公司名义为章丘市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额是367806.8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南A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73.369808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成立。被告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济南A纺织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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