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近日,何律师接到了一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咨询,当事人涉嫌虚开税额为2000多万元!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问是否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事人涉嫌虚开税额2000多万元,根据规定,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但是,当事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是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
因此,当事人可能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如果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陈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利,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巨大(税款10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数额巨大的标准为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
2.1.案例二:严某、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王某在没有真实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严某虚开税额330522206.23元;王某虚开税额39722418.78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王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均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