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
平潭综合实验区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票面额累计51.04万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07.72万元,税额3.23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发票的不仅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以虚开发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平潭综合实验区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1.04万元,已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但是,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仅为3.23万元,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此,仅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平潭综合实验区华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该公司虚开的金额刚好超过了入罪标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柳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柳某某向他人购买了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1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涉案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可以从轻处罚。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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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