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
平潭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1.82万元,税额8.26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10万元,上述平潭鹏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仅为8.26万元,还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需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另外,即使达到入罪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徐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为结算工程款,徐某甲与他人协商,为徐某甲从B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435635.80元,税额人民币60087.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集团有限公司。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部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本案原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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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