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中央一号文禁止“退休干部”在农村买房建房的事

80后拾遗录 2025-03-06 21:14:40
上次写到,中央一号文件禁止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到农村买房建房,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再延期30年,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流失和保护耕地红线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但是,凡事都没有绝对。今天再谈一下关于“退休干部”到农村买房建房的事情。 我认为,这个政策的实施还应该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确实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总原则。在这个原则之下,必须对破坏、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情形进行调研,看看哪一些才是最应该禁止,哪一些是可以加强引导和管理的。 比如,1.出嫁女对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经营权的主张问题(出嫁到城镇或者另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如果允许出嫁女在出嫁后仍然具有承包经营权,则可能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流失到城镇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对错大家评估,我只是提出问题);2.土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问题。现在大量的山林、田地被用于建房、建厂。3.不切实际的移民建镇问题。由于城镇规划、道路规划离原村庄比较远。为了方便,整个村庄搬迁到城镇旁边、公路旁边,占用了大量的好山好田好地,原来的村庄放在那里荒废。 4.违背农民意愿的征地。地方政府打着开发的名义,搞这样的经济开发区,那样的特色小镇、风情街,大规模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最终项目建不起来,变成了圈地运动。即使项目建起来也发展不起来。5.村镇干部违法违规变卖集体的土地。6.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变相买地建房。以投资、合作开发、让亲友承包山林土地等方式,拿到几十年的承包经营权,在里面建会所或者别墅。 凡此种种,都比单纯的退休干部到农村买房建房的影响都大。如果只禁止退休干部到农村买房建房,上述漏洞不堵住,无疑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二是对于“退休干部”要区别对待的原则。退休干部也分很多种,比如大半辈子都在县乡镇里工作的退休干部,他们的根基还在农村,甚至有的家眷都在农村。这些本乡本土的退休干部回到自己的村庄买房建房,就可以依照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的标准予以考虑。可以在建房面积,缴纳相关费用等上面加以限制。这种做法既不会破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又能够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具体的成员带来收益,还了却了中国人叶落归根的夙愿,是利大于弊的好事。 三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情况是不相同的。就像我们那里,有的村里拥有大面积的湖泊,但山林土地很少;有的村庄拥有大量的山林土地,但湖泊较少;有的两样都较多,也有的两样都较少。出于对土地的利用和保护,那些山林土地较多的地方,在不影响生态、不破坏耕地的情况下,就可以规划出一些地方用于退休干部建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收益。而不是明明有许多闲置的,不适合耕种的土地也不能动,非得要政府规划,政府征收才行。如果是这样,不说乡村不能振兴,也会让人怀疑这个政策的初衷还是不是在为农民着想。 四是严格审批审查的原则。如上面第二条所说,即便对有些退休干部在农村买房建房可以加以引导和管理,也必须要严格审查审批。首先一条就是财产公示。如果按照第二条原则,退休干部把自己的积蓄,或者用子女们的钱来老家买房建房,未尝不可。但是如果是用上半生贪污腐败来的钱,到环境优美、空气新鲜的农村来修仙过下半生是绝对不可以的。 总之,退休干部到农村买房建房并不是洪水猛兽,没有那么可怕,不宜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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