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质疑济南坍塌事故中,实习生因“重要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次日发生事故”而负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合理?关于这次事故,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搜索阅读。
在此谨提几个问题。
一是实习生是否有担负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资格?从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来说,实习生都还不足以能够完全胜任具体的工作。因此总体来讲,实习生只能从事协助、辅助性工作;从责权利相统一的角度来看,实习生的工资福利待遇较低、工作权限较小,其所担负的责任也就较小;从人事关系的角度来看,实习生还在实习期内,他是否能够转正,是否能够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还不一定。因此实习生充其量只能算半个公司人。把这样一起造成3人死亡,定性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推给一个实习生,我认为肯定是不妥的,依据是不足的。
二是事故发生与实习生的“过错”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实习生没有及时将停工令送达到施工方,的确属于工作失误。但是这种失误是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呢?显然不是。连《调查报告》都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既然如此,为何要定实习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呢?我想,其逻辑大概是“如果实习生及时将停工令送达给了施工方,事故就可以避免,不会发生。因此他要负主要责任。”
表面看来,这个逻辑似乎成立。但仔细推敲,也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停工令送达到了施工方并不表示一定会停工。事实证明,施工方在之前一直都有违规作业的行为。其二,如果上面的逻辑能够成立,那么以下逻辑也能成立,即“如果施工方能够主动停工,或者不冒险违规作业,即便停工令没有送达,甚至没有停工令,事故也不会发生。”其三,停工通知并非只有一纸“停工令”形式,电话、微信通知更快捷、有效。因此,综合考虑,实习生没有及时送达停工令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直接、根本原因是施工方违规作业,其他管理方监管不到位。
三是如此划分责任,是否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本人认为,一张《停工令》只是停工环节上的一个程序,更重要是在执行层面。且工程是否停工,并非只看是否有停工令。如果这样划分、认定责任,就是严程序而宽实体,即对于程序性错误处罚较重,而对实体性违规处罚较轻。这样一来,势必导致各个领域为了规避责任而抓“工作留痕”,却不管“工作实绩”。在司法层面上就会表现为把程序走的满满的,却对事实、证据等实体性的侦、审、判不用心,或别有用心,从而导致冤假错案。因此,这种责任划分,我认为是不太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