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冤假错案”的研究,我发现“冤假错案”有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办案的各个环节都延期。不可否认,办案的有关环节延期也可能是因为办案人员认真办案。比如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发现了新的证据,需要核实或者鉴定。这是一种情况。但是“冤假错案”是一定会在有关环节甚至各个环节都延期的(严打时期,或者罪大恶极的现行犯实行从快处理的除外),其原因就是不断的延期本来就反映出案子办得有问题,办案机关需要时间来处理“那些问题”。
二是想方设法劝说或者逼迫利诱被告“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制度本来是倾向于对被告的宽容与爱护,现在已经变成了办案机关不作为乃至逃避追责的手段。所以这个“认罪认罚”制度甫一出台,就受到业内人士的质疑。
因为“认罪认罚”制度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用被告“认罪认罚”来替代证据缺口的手段。很多“冤假错案”,办案机关在“有罪认定”消极侦查,甚至在发现关键证据不扎实、缺失的情况下,不是去做补充侦查,不是释放嫌疑人,而是想方设法地劝说乃至逼迫利诱被告“认罪认罚”。这样一来,那些关键的证据都不重要了,因为被告“认罪认罚”了。
三是原告和证人基本不出庭。这是“冤假错案”的第三个显著特征。在“冤假错案”中,原告和证人具备出庭条件的,法院基本也不会安排他们出庭,其原因就是避免被告及其辩护人从原告和证人那里进行突破,极大限度地压缩原告及其辩护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获取更多真相的空间。原告和证人不出庭,原告及其辩护人就只能对着“纸面信息”进行质证,无法获得更多更有价值的“活信息”。
四是不公开开庭,不进行庭审直播,判决书不挂网。除了不适合公开开庭的案件以外,“冤家错误”也不会公开开庭,判决书不会挂网。即便公开开庭也会严格控制旁听人数,更不会进行庭审直播,尽管法律规定该公开开庭的必须公开开庭,并且要进行庭审直播。但是法院和法庭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比如设备坏了,网络断了,等等。因为“冤假错案”肯定是越少人知道越好。
五是所有的决定都由领导决定,主办人员不做主。如果一个案子立案不立案问领导、逮捕不逮捕问领导、起诉不起诉问领导、判刑不判刑问领导,决定都由领导和检务会、审委会来决定,而不是由主办人员来决定,那么这个案子十有八九都是“冤假错案”。因为法律对需要提请领导、提请检务会、审委会决定的事情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是事情不是事实和证据问题,而是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如果一个案子的争议的焦点在事实和证据上,是不需要也不必要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如果提交,就说明案子有很大的问题,但是个人不想担责;或许主审法官倾向于判无罪,但是领导要顾全大局,既要判有罪,又不能让法官担责,只好集体讨论决定,集体担责。
因此,如果一个案子同时出现了以上五种情况的话,十之八九是个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