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疑案讲析第二讲:无预谋、目的和动机

80后拾遗录 2024-09-30 19:13:03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讲发生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的“张某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某惠”一案的疑点。今天要讲的是“预谋、目的和动机”。 我们都知道,故意伤害罪的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主观故意性、二是犯罪事实、三是伤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 张某明是否有故意伤害龚某惠的预谋,是否有犯罪目的和动机呢? 关于这一点,现在查明的事情有,没有发现张某明等人在动身去九江之前说过要去打龚某惠的话,车上没有携带任何打人的器械,到达九江后龚某惠不在家也没有打电话叫她回来,没有为打人做任何的准备。所以在2021年4月6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听证会上,负责侦办案件的白水湖派出所副所长陈飞明确表示:没有发现张某明等人有预谋。 有没有目的和动机呢? 这里也有这样几个事实:一是张某明等人和龚某惠无任何矛盾纠纷;二是张某明和龚某惠至少半年以上没有见过面,也没有电话联系过。也就是在案发之前,她们连面都没有见过,架都没有吵过。所以,张某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某惠的目的和动机也不存在。起码她们本人之间是没有这种动机。 那么,是否因为张旭某和龚某惠离婚的事情而引发了矛盾纠纷呢? 九江市的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是这么认为的,在起诉书上判决书上,都有“因张旭某和龚某惠离婚事宜,发生争吵,继而将龚某惠打伤”这种意思的表述。 这种可能性大不大呢?我认为也不大。理由有以下几个。 一是2020年8月28日,龚某惠到九江的目的,就是拿东西和签离婚协议。所以在签协议方面,龚淑惠是主动的、自愿的行为,不应该会引发矛盾纠纷。 二是离婚协议上,既没有对张旭某不利的条款,也没有对龚某惠不利的条款。他们之间无财产纠纷、无子女抚养纠纷。这一点也不会引发矛盾。 三是即便龚某惠不签离婚协议。张旭某也已经起诉离婚了,并且开庭的日期都定下来了。没有必要节外生枝。 所以,按照常理,单就上面的几点来看,她们都不应该是因为离婚的事情而发生争吵,更不应该因为签离婚协议的事情而发生争吵,继而打架。 如果不按照常理,张某明等人就是有精神病,无缘无故打人,但她们显然又不是精神病人。 所以,如果龚某惠的确是被张某明等人打伤,那最后一种可能就是临时起意。因为没有预谋,没有目的和动机,就只能是临时起意。 也就是说不知具体因为什么事情,她们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并且是往死里打的那种。 如果这样,就有很多问题难以解释。 比如:在无冤无仇的情况下,对于熟悉的人且多少有点亲情的情况下,即便有些口角是非,但是四个人全部失去理智,没有一个人上前阻止,对龚某惠进行殴打,这种概率有多大?四个人打断她14处--20处肋骨,但是全部都没有错位(通俗来讲全部都是骨裂),这种力度的掌握,概率又有多大? 我们再回到故意伤害的概念上,故意伤害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会将人打伤还放任自己的行为将人打伤。 本案有没有这种情形呢?判决书上说张某明等人对受害人实施“抱、压、打和拉扯”行为。“抱、压、拉扯”行为应该不属于明知会搞断肋骨的情形,是吧。也就是说公众普通的认知里面,不会认为“抱、压、拉扯”会把骨头弄断。当然还剩下一个“打”。这个后面会再分析。 至于放任,更谈不上。因为龚某惠报警时都说自己没有受伤,她从楼上下来也正常。所以不存在放任的情形。 因此,综合来看,张某明等人的“主观恶意”的可能性非常小。 当然,真相到底如何,还要看事实和证据。下一讲我就要讲“犯罪事实”。欢迎持续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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