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淮南一村民因运输农机用散装柴油,被交运执法部门罚款3万元的事件,持续引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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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无数专家、大V、专业人士下场讨论,大多提到,该处罚“合法不合理”。也就是说,依法执法没有错,但于情理上不容,老百姓接受不了。
实际上,当问题进入法理和情理的辩论后,大多数的观点也是有细微的差别的。比如,要照顾情理,到底是由谁来照顾,是不是执法者高抬贵手呢?这样一来,执法者是不是又变得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滥用自由裁量权呢?
我想这个看似并不复杂的问题,真的要深入下去,真正为农民解决问题,真正推动法律的进步,推动执法的改善,还有6个灵魂之问,需要大家一起来探讨:
第一问:罚金的问题顾某某运输柴油,被处罚3万元,拒执法部门回应,这已经是最低的罚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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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对此愤愤不平,认为“执法者所谓的最低处罚,却是农民一年的辛苦钱”。在顾某某的拜访中,他称自己是卖掉稻子的1.8万,还借了1.2万,才凑够罚款的。
从法律条款来说,罚3万确实是最低了。问题是:罚3万如果太多了,罚1万行不行?罚5000行不行?还是说1分都不罚。
要知道,这是对运输危险品的处罚,既然是危险品那就是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所以罚少了,有没有震慑作用,是一个大问题。
到这里,要解决问题,要不就得把柴油移出危险品范围,要不就得把农民运送农机用柴油列入非处罚范围。
第二问:用途的问题如果柴油依然位列危险品名录,那么农民运送农机用的柴油,不纳入相关处罚范围的话,同样有更多的问题出现:
一个是,除了农机用的零星柴油外,很多商户都有自用的柴油发电机,这种为防止临时停电储备柴油,而用家用轿车运一点,能不能不在处罚范围?
一个是,如果打着农机用的旗号,实际打回去后,用不完,又卖给了村里的老乡,或者自己加到了家里的大货车里面,这个又算不算?
很显然,这种散装柴油的用途是多种多样的,光要把农用排除出去,并不合理,操作性也很复杂。
因此,要不要放开散装柴油的运输,最好是不限定使用范围。
第三问:数量的问题该事件中,顾某某总共是买了1000多块钱的柴油,按油价折算的话,大概有200升左右。从执法现场的图片来看,整整3大桶,也不算少,要不是皮卡车,一般的家用轿车还拉不到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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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运输危险品的角度来看,有条款提到了一个数额是8000千克,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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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数量,我觉得肯定是不适用于现在这个情形的。8000千克也就是8吨,很多小型的油罐车,也就是5吨左右,如果8吨都可以随便运输了,想想都恐怖。
笔者查询了一下,如今的农用收割机,小型的一般可以加100升左右的柴油,中型的200到400升的也不少,大型的也有加600到800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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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按照实际需求来看,如果200升不处罚,那么拉个800升,处不处罚?如果200升要处罚,那么家里发电机用一下,拉个10升、20升的又处不处罚?
要是按大型农机800升一次到用油量来算,光拉这800升的油,皮卡肯定是不行了,必须得用小型货车。而且,拉过去了,抽出来可也是个麻烦事。
因此,运输多少算多,运输多少算少,其实不好限定,定少了不够用,定多了拉不下,也必然危险。
第四问:执法的问题围绕这一事件,不少法律人士,不少专家,都提到了交运执法的问题。
很多人看来,对于顾某某的情形,交运部门应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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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于初次违法或行为轻微等等,应当不予处罚。实际上,这种执法情形是比较常见的:比如,交警有时候看到你没戴头盔,也教育一下让你走了,城管老大占道经营,也只是让你搬走。
问题来了,对于运输200升柴油,这个“不大不小”的问题,执法部门能不能认定情节轻微,能不能认定初次违法呢?
设身处地的想,你是现场执法的,你敢轻易下结论吗?一个摆地摊的,我可以轻松认定他没有危害、情节轻微,就是影响市容了,也就顶多被领导批评一下。
而一个拉着200升柴油的皮卡车,你能认定他情节轻微不?你能认定他危害性小不?往好处想,啥事没有,往坏处想,捅天的事都能搞出来。
因此,从依法行政的角度,交运部门有法可依,作出处罚肯定也没有问题。
第五问:法律的问题说完执法,那么自然要提到法律的问题,既然交运部门依法行政没问题,那么是不是说法律层面出了问题呢?
一个是将柴油列入危险品,一个是对于危险品运输的法规规定,还有一个就是危险品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到底有没有问题呢?
笔者看来,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这是没有问题的。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形,比如说,鸦片可以当麻醉剂,那就不把它列为毒品吗?显然,法律只是画一个大框框。
真正让大家觉得情理不容的,应该是,当柴油被列入危险品管制后,各地没有关注到零星柴油的使用需求,以及长期以来零星运输柴油面临的法律风险。
所以说,真正出问题的是,地方的法规或规范,应该对少量、必须、应急性的散装柴油使用,作出规范,或者制定出豁免条款。
这样,执法部门在执行中,就可以依据这些条款,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选择。
第六问:矛盾的解决目前来看,对于此次自运柴油处罚事件的讨论,是具有很大的意义的,他有助于从两个方面推动问题的解决。
一个方面,就是从法律层面,对现行的危险品运输和行政处罚,进行更加细致的规范。这种规范,就可以从我们前面提到的,用途、数量、罚金、执法尺度等角度,让法理与情理更加契合。
另一个方面,就是从政府行政层面,对目前存在的农机用油,加大服务的力度。比如说,送油下乡、开设移动加油站,又比如开发小型的巡回加油车,再比如说,送油上门、运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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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除了农机用油,随着农业现代化,农村的各种需求也在不断变化,这也迫使政府要更多的关注农民的需求,提前做好服务。当然,除了农村,城市也是一样的。
最后我想说,这一事件,站在不同的角度看,或许都没有错。目前,互联网的讨论,对于解决这一问题,也是很有帮助的。
到这里,也就只剩下一个问题了,在可以运用豁免情形的情况下,对于顾某某的行政复议,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