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兄弟
3月4日,四川证监局披露关于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随机抽查工作的公告,天健、立信分别有一个年报审计项目被抽中检查,结果都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天健、立信年报审计都被关注到审计底稿编制问题。
其中,天健执行的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一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较多错误。二是对部分关键审计证据未纳入审计底稿留存。三是部分底稿索引编制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立信在执行的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生物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一是获取的部分有关审计证据未存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记录、留痕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四川证监局关于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随机抽查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2024年四川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随机抽查工作公告如下:
2024年7月,在辖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见证下,四川证监局采用电脑随机方式抽选出当年检查名单,局纪检办公室派员全程监督。抽选结果具体如下:

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四川证监局对相关机构及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3件,并通过互联网公开。
特此公告。
四川证监局
2025年3月4日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祝芹敏、何人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祝芹敏、何人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能恰当评估公司持续经营相关风险。二是未能结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和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风险评估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22年)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部分控制测试程序设计不恰当。二是未能恰当应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有关控制偏差。三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测试时未按审计计划执行审计抽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公司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恰当性、相关费用支出资本化的合规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未就部分收入确认获取关键审计证据。三是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部分函证保持控制,未能恰当应对有关回函不符事项,对部分未回函样本的替代测试不到位,个别函证回函日晚于审计报告日。四是未就个别长期股权投资和管理费用核算以及无形资产摊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较多错误。二是对部分关键审计证据未纳入审计底稿留存。三是部分底稿索引编制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如前所述,在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形下,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祝芹敏、何人玉作为国城矿业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2月12日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华毅鸿、崔霞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毅鸿、崔霞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生物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对部分重要业务或事项的内部控制了解不到位。如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仪器销售(或租赁)+试剂销售”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了解不到位。二是对有关组成部分内部控制了解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12月)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2月)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12月)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对销售和收款循环、采购和付款循环、固定资产与长期资产循环等方面的控制测试不到位。一是内控测试范围及抽选样本不全面、抽样方法不合理。二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设计、执行不到位。三是对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偏差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对部分控制点运行失效的情形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对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审计不到位。如审计抽样不恰当、对审计证据显示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和恰当的审计应对、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对商誉审计不到位。对商誉所在资产组审计不到位,评价管理层聘请专家客观性的依据不足,未与专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留痕,对专家工作的恰当性复核评价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12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年1月)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获取的部分有关审计证据未存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记录、留痕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结合前述问题,对迈克生物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华毅鸿、崔霞霖作为迈克生物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2月11日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月24日

关于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陈宣、冯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陈宣、冯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克生物或公司)合并北京达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微生物)形成的商誉2023年减值测试涉及资产组可回收金额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签字注册评估师陈宣、冯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确定恰当的评估对象
你公司接受迈克生物委托执行其合并达微生物形成的商誉2023年减值测试涉及资产组可回收金额的评估项目时,未与其充分协商以确定恰当的评估对象。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9年)第十五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年)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收益预测资料核查验证不到位
一是对“微滴式数字PCR仪”预计收入核查验证不到位。未关注及核查历史销售量集中于个别客户的原因、合理性以及对未来收入的影响;未结合产品未获临床许可的情况对预计销量进行细分核查;未结合访谈情况核查相关支持证据也未说明原因。二是对仪器配套试剂耗材的预计收入核查验证不到位。如对预计单台产值、预计新发生的专用试剂销售收入核查验证不到位。三是未结合评估报告披露的“委托外部加工”模式核查相关预计成本,对专用试剂的预计材料成本和有关费用核查验证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9年)第十五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年)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营运资金和折现率测算方法不恰当
一是假设历史年度无营运资金投入不符合企业实际。二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测算营运资金相关参数不恰当。三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来测算折现率,未分析与实际资本结构的差异。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年)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2019年)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2017年)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陈宣、冯芮作为签字资产评估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