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可能会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法律支持吗?

广州刑事律师张春 2024-05-11 23:52:51

“元宇宙”可能会使用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法律支持吗?

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度百科对元宇宙进行了初步的解释。元宇宙(Metaverse)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元宇宙本质上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拟化、数字化过程,需要对内容生产、经济系统、用户体验以及实体世界内容等进行大量改造。

上面是关于元宇宙的解释,通俗一点讲,就是元宇宙是一个模仿真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平行世界),人们可以在这个虚拟的世界装扮成任何你想成为的人,买卖任何东西,看过电影“头号玩家”的可能更深有体会,“商家”可以将虚拟世界的钱,也就是“加密货币”,如领地以及mana代币、sandbox、AXS等等兑换成真实的货币在现实生活中使用。这么一看,有点类似游戏,而我认为他就是变个方法玩虚拟货币而已。

所谓的“东西”实际上就是玩家的“财产”。元宇宙,看似是在虚拟世界“玩游戏”,实际上,不排除沦为洗钱的手段,因为在这里面的任何交易都是去中心化的、匿名等特征,那就导致源头是无法追诉的,如果有人通过这个方式洗钱,是很难追查的。

比如,我们要在这个虚拟世界买一套衣服,如果是在现实的世界,这套衣服从设计到制作,到市场销售,是需要一定的成本的,但是在虚拟是不需要成本的,也不需要指导价,那么在虚拟世界买一套衣服可以是几百、上千...都可以定!或者我们可以“左手倒右手”这个钱就可以洗白出来了。这种方式违背了法律的初衷的,不排除洗白电诈的钱、贪污受贿等等钱财(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些玩家,只是普通的玩家而已),公安机关无法追查,因此,元宇宙的这个概念预想在国内受到法律推崇,这是很难的。

因为在虚拟世界的货币支付方式是使用“币”交易,而“币”是怎么来的,实际上,可以说,任何人都可以去发行,只是说玩的人多了,那么“业内人士”就“承认”了这个币,但是是否有真正的价值,这个是很难去评估的。

一般等价物是经济活动的基础,而数字加密货币可能在元宇宙的交易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完整的世界,经济活动极大可能会在元宇宙中发生。货币是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数字加密货币是元宇宙货币的一种可能。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提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也就是说,要想在这个虚拟世界交易,就需要发币,或者买卖币,而币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币种,因此,虚拟世界的“币”无疑是在挑战国内的金融市场,这也是不允许的。

那么,我们又需要讨论个人能不能玩呢?

张律师认为,现在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个人玩,那么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个人使用虚拟币在这个虚拟的世界玩,暂时是没有问题的。某明星就投资了70余万在虚拟世界买了“一块地”。有人就会很好奇,为什么会有人花这么高的价格买不存在的地呢!实际上,这与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生活是一个道理,向政府拿地,建房、出租...这会产生一连串的经济效益,放在虚拟世界,也是一样的道理。现在元宇宙,炒的这么火爆,那就会有很多人进去玩,有人玩就会有流量,有流量就有广告,提前加入虚拟世界抢占先机,“建了一栋房”那么可以买卖、可以出租、外墙也可以出租广告位...那么产生的经济价值,形成虚拟财产。

那么如果个人可以玩,就会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行为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数字货币),能否受到刑法的惩戒?

目前,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刑法适用,在实务中是没有统一的观点,但是大致可以分为几种观点:

一种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因此不是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侵财类犯罪的犯罪对象,但《刑法修正案(七)》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因此,虚拟财产是受到刑法保护,以计算机类犯罪定罪量刑更为合理,实际上这个观点,张律师在办理实务案件中的时候也是碰到过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财物,既然属于财物就可以作为侵财类犯罪的犯罪对象,如果盗窃虚拟财产,就应该定盗窃罪;如果诈骗虚拟财产,就应该定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侵财类犯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必然要通过计算机侵入被害人的信息网络系统,这样便触犯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因此,对于在虚拟世界产生的“财物”从以上角度来说,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刑法规制的。

此时,又会再产生一个问题,既然是受到规制,怎么去界定“财产”的价值?

这个问题也是有极大的争议的,最直接面临的问题,价值如何计算?虚拟世界产生的财产,实际上会随着玩家的兴趣产生一定的浮动,价值的评估是很难做到客观稳定的。但是实践中也会有一定的计算方法。以张律师曾经办理的某起虚拟货币案为案例,司法机关根据当时行为人市场的交易价格浮动,取最低(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的价值作为计算依据,这种计算方法是不稳定的,也不权威,张律师认为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不能作为最终的认定标准。

以上是张律师的个人浅谈,有很多不足之处。关于元宇宙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张律师作为法律人士,显然是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仅作为概念使用的元宇宙可能成为传销、非吸、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在我国法律还未完善到这一步的前提条件下,不可能去大力推崇这个技术,但是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加密货币),是会受到刑法惩戒的。

张春律师写于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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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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