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签订合作协议,劳动关系存续吗?

松鼠搬砖头 2024-08-28 16:02:38

劳动小便识 2024年08月28日 11:33 湖南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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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于2022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有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试用期月工资为税前21600元,转正后工资为税前27000元。

2022年7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合作协议》。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一、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22年7月1日。二、甲方于2022年7月15日向乙方付清应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保险、福利、公积金、加班工资等。三、乙方确认后,甲方无需另行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某公司,乙方蒋某,乙方同意甲方提供合作协议的工作岗位为区块链开发,甲方固定每月15日以USDT的数字货币形式向乙方发放等价于27000元人民币的USDT作为报酬等。蒋某实际提供劳动至2023年11月20日。

双方确认2022年4月至6月的工资已付清,11月工资未付。某公司主张其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了2022年7月至9月报酬,于2022年11月15日通过法定代表人朋友金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月报酬27000元。蒋某认可收取虚拟货币及金某账户支付的27000元,但称均非工资而系奖金。

某公司主张双方于2022年7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此后系合作关系,蒋某于2022年11月20日口头提出结束合作关系。

蒋某称在职期间双方始终构成劳动关系,2022年11月20日公司以项目资金短缺及对其工作不满意为由口头将其辞退,并于当日将其移除微信群聊,此行为系违法解除。

蒋某提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600元、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122522.60元。仲裁委于2023年6月21日裁决:一、某公司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202.96元;二、某公司支付蒋某2022年7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工资108000.01元。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公司不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202.96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108000.01元。

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8600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122522.6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合作协议》后,蒋某仍遵守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公司规律性地支付报酬、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等,双方之间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仍构成劳动关系。故对于某公司称双方于2022年7月1日后系合作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蒋某主动提出结束“合作关系”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蒋某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辞退情形,本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依法应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371.43元。

关于拖欠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某公司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2022年7月至9月的工资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蒋某虽辩称其收取的金某账户支付的款项系奖金,但其未举证证实其劳动报酬构成中含奖金一项及其已达到奖金的发放条件,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某公司称金某账户支付的款项系2022年10月报酬的主张予以采信。某公司应支付蒋某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82179.31元。

公司上诉称:1.公司与蒋某于2022年7月1日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蒋某方确认公司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2.公司与蒋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蒋某同意公司提供合作协议的工作岗位为区块链开发,公司固定每月15日以USDT的数字货币形式向蒋某发放等价于27000元人民币的USDT作为报酬等。某公司与蒋某双方自2022年7月1日起仅为合作关系。

蒋某上诉称:《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试用期工资21600元/月,转正后27000元/月”。法院并未查明《劳动合同》还约定自2022年7月1日时起就按照27000元/月发放工资。依法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8600元、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98379.31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某公司主张2022年7月1日之后与蒋某属于合作关系,双方虽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合作协议》,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自2022年7月1日之后,蒋某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内容与之前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蒋某仍接受某公司管理,且蒋某提供的劳动属于算力业务的组成部分,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22年7月1日之后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就劳动关系解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某公司主张蒋某系主动离职,但其提交的微信群聊中未能显示蒋某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蒋某主张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其证据显示仅被移出群聊,不足以证明系供公司违法辞退,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合作协议,自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蒋某的工资标准为21600元;2022年7月之后蒋某的工资标准应为每月27000元。经核算,某公司应向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685.71元。一审法院核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工资差额,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就蒋某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就11月1日至11月20日工资差额,鉴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某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实际工作日对应工资差额,经核算,蒋某上述期间内工资差额为98379.31元。

注:(2024)京03民终9157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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