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最新判决:超龄劳动者与单位是否有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

松鼠搬砖头 2024-07-18 03:40:57
高院最新判决:超龄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

劳动小便识 2024年07月16日 13:51 湖南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劳动案例、劳动保障政策分享,欢迎转发、留言、关注!

王语嫣,女,于1966年7月16日出生。

2021年9月2日,某保洁公司与王语嫣签订《保洁员劳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2022年3月4日6时许,王语嫣从居住地前往工作地点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交通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语嫣承担同等责任。

2022年6月10日,王语嫣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8月8日,人社局经调查后,对王语嫣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语嫣所受事故伤害工伤。

某保洁公司起诉称:王语嫣入职已满55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2.判令王语嫣在2022年3月4日所受伤为非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某公司与王语嫣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影响王语嫣的工伤认定的问题。本案中,王语嫣的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即便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上述规定,王语嫣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亦不影响王语嫣的工伤认定结果,故人社局受理王语嫣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予以调查认定,予以支持。

关于王语嫣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语嫣入职某保洁公司,受公司管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认定为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其所受伤害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情形,故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公司上诉称:人社局未提交证据证实王语嫣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需是公司与王语嫣存在劳动关系、王语嫣到公司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且实际亦未缴纳保险,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并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针对某保洁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已进行了全面阐述,本院同意一审论证意见。本案中,王语嫣在入职公司后,受公司安排从事保洁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其所受伤害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应予认定工伤之情形。人社局在受理王语嫣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

高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本案中,王语嫣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某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亦不影响王某的工伤认定结果,故人社局受理王语嫣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予以调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语嫣在入职公司后,受公司安排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其所受伤害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应予认定工伤之情形。人社局在受理王语嫣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调查核实等相应的法定职责,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及法律规范依据,程序亦未见违法情形,本院应予支持。

注:案例来源于劳动小便识

0 阅读:0

松鼠搬砖头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