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农村道路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0m,北方宽度≥2.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农村道路属于农村设施建设用地中的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包括村道用和田间道。
农村道路按农用地管理。
2023年2月10日,广西印发的《关于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明确: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路基宽度小于8米、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为农村道路(含田间道路),按农用地管理;不属于农村道路范围的,按建设用地管理。
目前农村道路最新的政策规定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现在统一为占补平衡)。可以翻新,但不能随意拓宽,如果拓宽,不能占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现在统一为占补平衡)。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对田间道路可优化调整。
政策依据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原有的农村道路可以翻新或拓宽吗?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明确:对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6号)下发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02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公路用地是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征地范围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公路用地不包括在纳入城镇集中连片建设区,发挥城镇内部道路功能的路段,以及公路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场站用地。
《公路法》 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农村公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2023年2月10日,广西印发的《关于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明确: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以及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庄内部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公路用地管控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执法职责分工。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在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