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云南丽江一女子住民宿,半夜 3 点老板竟带陌生男子闯入,女子惊醒尖叫,老板不仅骂人,后续还反悔和解并辱骂她,女子再次报警,必须讨个公道!
案情摘要
“你说你们这叫什么事儿啊?大半夜闯进我房间,现在还这副态度!”王女士气得满脸通红,对着民宿老板大声质问。
民宿老板却一脸不屑:“他上了你的床还是掀开了你的被子?你被强奸了吗?你至于这么不依不饶吗?”
王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这是什么话?半夜有人开我房门,这事儿还小吗?你们做错了事,还这种态度!”
事情还得从那个惊魂之夜说起。
王女士半夜睡至中途,迷迷糊糊间听到有人开启房门的声响。她吃力地睁开眼睛瞧去,竟发觉有两个男性的身影。
刹那间,恐惧如电流般窜遍全身,她当即失声惊叫。
其中一名男子随口骂咧一句:“别叫!”随后就转身离去了。
王女士被吓得浑身战栗,心脏仿佛要跳出嗓子眼儿。她匆忙打开灯,连鞋子都顾不上穿,离床跑去关门。
夜半三更发生这样的事情,王女士后怕不已,倘若自己没有醒来,真不知会出现什么状况?
慌乱之中,她赶忙选择了报警,并与老板取得联系。
老板在得知王女士报了警后,赶忙赶来,对其解释了所有事情,表示期望能够和解。
原来,王女士在旅行途中结识了一名男子,后来察觉他也来丽江旅行。
考虑到拼车既能够减少开销,旅途中又有人闲谈,于是王女士与另外两名女子和该男子一同拼车。
抵达丽江后,王女士与男子入住同一家民宿,两人的房间彼此相邻。
夜间男子与民宿老板喝酒,两人喝到半夜时分,男子已有几分醉意,故而打算回房休憩。但他却发现房卡留在了房间内,于是向老板求助。
老板手持总卡就与男子一同前往房间,帮忙给男子开启房门,结果却错开了王女士的房门。
王女士从老板口中得知是他们错开了房门,而且老板态度恳切,表明期望和解。
王女士也不愿将事情闹大,想着男子自己也相识,民警到来后,王女士表示和男子相识,这只是一场误会。
王女士原本以为,老板会给自己一个说法,可到了第二天,久久不见老板到来。
莫非他之前表示和解只是在忽悠自己?
王女士觉得,半夜三更有人开门进入自己房间,对她而言是相当重大的事情,她必然要为自己讨要一个公道,于是找到老板理论。
没想到老板态度极其恶劣,说出那般伤人的话。
王女士这才明白,老板认为女子根本没有遭受任何伤害,为何还要计较?
而且老板也改了口,不再承认他就是进入房间的那另一名男子。
王女士越想越气,于是再次选择报警。
然而民警到来后,表示王女士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无法予以立案,希望女子和当事人进行协商。
经过协商,男子答应赔偿两万元。
可当时男子并没有那么多钱,就先凑了五千元给王女士,而剩下的钱款等他每月发工资时再分期付款。
然而王女士从男子口中得知,老板明明是知道男子住哪间房的,而开启王女士房门的,也是老板拿着总卡开的门。
王女士越想越是气恼,老板明明做错了,还如此理直气壮,不肯承认是他开了自己的房门,还说王女士长得那么丑他看不上,还指责王女士没有良心,斤斤计较。
女子心中不服,于是发布了自己的遭遇,揭露了这位民宿老板的行为,期望其他顾客能够避开这个坑。
而老板回应表示,他拿总卡给客人开门,以致开错门,确是他们的失误,没有安抚好王女士也是他们的责任,表示对王女士深表歉意。
但此时,王女士心中的怒火,又岂是这轻飘飘的歉意能够平息的呢?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王女士入住该民宿,就是和民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女士付了房费,民宿老板就应该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他却拿着总卡打开了王女士的房门,违反了合同。
即使如他所说,房门并不是他开的,只是拿总卡给男子开门,这样的情况也存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女子的隐私权被侵犯、也就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民宿老板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被侵犯的,民事主体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犯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因此,女子可以要求民宿老板赔礼道歉,甚至是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反思
网友说:“作为民宿的经营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 ,男子进错房间,就是存在过错。”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