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偶挖有毒野草,辨认后弃于路边,工友好奇捡起品尝,不幸中毒身亡

凡夫情理法 2025-03-05 13:43:03

在云南,一男子挖到有毒野草丢路边,工友捡食后中毒身亡,家属索赔 40 余万元,法院对此会如何判定责任归属呢?咱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摘要

“这法院咋判的?俺家好好一个人没了,就这么算了?”林某家属情绪激动,满脸泪痕地对着法官大声质问。

法官神情严肃,耐心解释道:“法律的判决是基于事实与相关规定,在此案中,陈某并没有导致林某死亡的直接责任。”

故事发生在云南的一个小村落,村里的饮用水供应一直是个棘手难题。

村民们经过长时间商议,决定每家出人手,共同铺设水管引入公共用水。

陈某和林某被分配到一组,负责在特定路段挖掘用于埋管的沟渠。

那天,骄阳似火,炙烤着大地。陈某正奋力挥动铲子,突然感觉碰到一个硬物。

凭借着家中长辈对中药的了解,耳濡目染的他一眼便认出,这是断肠草。

他知道断肠草虽含有毒性,但同时也是一味中药,心想自己连日劳作,腰酸腿痛,这断肠草拿回家泡泡脚,或许能缓解疲劳。

于是,他随手将断肠草放在沟边,打算收工后再带走。

然而,没过多久,一旁的林某突然双手捂住肚子,脸色瞬间变得煞白如纸,豆大的汗珠从额头滚落,痛苦地呻吟起来。

陈某见状,大惊失色,急忙扔下手中工具,箭步冲到林某身边,焦急地询问:“咋啦,老林?”

林某虚弱地抬起手指了指沟边,有气无力地挤出几个字:“吃了那草……”

陈某听闻,心猛地一沉,犹如坠入冰窖,立刻大声呼喊旁人帮忙,迅速将林某送往医院。

可惜,断肠草毒性太过猛烈,尽管医生全力抢救,林某还是没能战胜死神,永远地离开了人世。

林某的家属得知噩耗,悲痛欲绝。

在知晓断肠草是陈某挖出后,愤怒如同火山般爆发,纷纷指责陈某:“你为啥挖这剧毒的东西,还这么随意乱放,害死了俺家老林!”

陈某满心委屈,涨红了脸大声辩解:“我怎么能料到他会吃啊?不认识的东西怎么能随便往嘴里塞,草上还沾着泥土呢!我就放在边上,又没强迫他吃!”

陈某与家人商量后,考虑到大家都是同村乡亲,草确实是自己挖出来的,而林某的离世又实在令人痛心,其家属的处境也着实可怜。

经过双方协商,陈某答应给林某家属2.8万元,希望能稍作安抚。

本以为此事就此画上句号,可没想到林某家属竟再次改变主意,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坚称陈某使用高度危险物品导致林某死亡。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陈某虽然挖出了断肠草,但他放置断肠草的地方并非公共场所,且没有任何引导林某食用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陈某不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林某死亡的情形。

同时,断肠草虽具有毒性,但它是可入药的植物,并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物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高度危险物”的界定标准。

而且,并无确凿证据能够证明林某吃下的断肠草就是陈某所挖。即便确定是陈某所挖的断肠草,陈某的放置行为也并无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林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随意食用不明植物这种行为,连小孩子都知道存在风险,林某却执意为之,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而陈某在林某中毒后,第一时间采取了救助措施,将其送往医院,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综合以上各点,法院依法驳回了林某家属40万元赔偿的诉求。

案例反思

网友说:“林某家属痛失亲人的心情大家都能理解,但是索赔必须合理合法,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把责任全推给陈某,否则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呀。”

也有网友表示:“这事儿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不认识的东西千万不能乱碰乱尝,这后果实在是太严重了。成年人就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一出事儿就想着找别人背锅。”

还有网友指出:“这起事件反映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必须理性对待,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判定责任,绝不能感情用事。希望大家都能从这起悲剧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上演。”

这起案件不仅为人们敲响了自我保护的警钟,更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时刻提醒着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要保持理性与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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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落笔生情,天理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