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江西赣州一货车司机送牛奶,卸货发现 32 箱破损被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赔偿后却不让带走破损牛奶,这合理吗?咱们一起来探讨探讨~
案情摘要
“你们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我都全额赔偿了,为啥不能把牛奶拉走?”李大哥气得满脸通红,对着仓管大声质问。
仓管一脸不耐烦地回应:“公司就这么规定,不管破损多少箱,最多只能给你23包好奶。”
“这跟抢劫有啥区别?”李大哥怒不可遏,“我付了钱,牛奶就是我的,凭啥不让我拿走?”
仓管哼了一声:“你要是把这些牛奶拿去卖给商店,再流到消费者手里,出了问题谁负责?”
李大哥气得直跺脚,却又无可奈何。事情还得从半个月前说起。
李大哥,一位朴实憨厚的货车司机,整日奔波在路上,靠着跑长途运输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
19号那天,李大哥像往常一样,在众多货运订单中仔细筛选,终于接下了从呼和浩特运送一车牛奶至江西赣州中转站的活儿。
这单生意对他来说,意味着一家人未来一段时间的生活开销,所以他格外上心。
21号,天还未亮,李大哥便早早出发,火急火燎地赶到装货地点。
看着一箱箱牛奶被整齐地装上货车,他反复确认了牛奶的包装和数量,确保无误后,便马不停蹄地踏上了前往赣州的路途。
一路上,李大哥不敢有丝毫懈怠,饿了就啃几口干粮,累了就找个安全的地方短暂休息一会儿,心里只想着尽快将这批牛奶安全送达目的地。
经过五天的长途跋涉,李大哥终于顺利抵达赣州中转站。
当牛奶卸下放至仓库后,他长舒了一口气,想着这趟任务圆满完成,就能回家好好休息了。
孰料,令李大哥始料未及的是,他刚准备返程,就接到了仓管的电话,称这批牛奶损坏了32箱,要求他留下协商赔偿事宜。
李大哥心里“咯噔”一下,赶忙来到仓库查看情况。
到了仓库,李大哥看到所谓损坏的牛奶箱,只是略有轻微破损,有些甚至不过是稍有变形。
他皱了皱眉头,说道:“这样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不是挺常见的吗?”
然而,负责人却一脸严肃地表示:“这些牛奶已经无法售卖,都得予以销毁。所以,你得全额赔偿。”
李大哥顿时懵了,他有些激动地说:“些许破损的需要赔偿,我还能理解。但包装只是稍有变形的,也要赔偿,甚至还是全额赔偿,这我实在难以接受啊!我们货运司机赚钱不容易,这一趟下来,不仅不挣钱,反而得倒贴,这让我怎么活?”
双方为此僵持不下,商量了整整两日。
可对方态度异常坚决,丝毫没有让步的意思。李大哥心里明白,再这样耗下去,耽误的时间越多,自己的损失就越大。
无奈之下,为了不再耽误时间,他只得忍痛全额赔偿,支付了2095.24元。
钱款付讫,李大哥想着这32箱牛奶既然自己都赔了钱,那理所当然就是自己的了,正欲搬上车拉走,却遭到了仓管的阻拦,仓管冷冰冰地说:“这些牛奶你不能带走。”
李大哥再次懵了,他瞪大了眼睛,难以置信地说:“我都已经全额付款了,牛奶却还不能拿走,你们这也太不讲理了吧?”
可对方依旧坚持表示:“公司规定,不论破损多少箱,最多只能带走23包好奶。”
李大哥气得跳脚,大声指责道:“这不是抢劫是什么?”
经过再三理论,仓管最终松口,仅同意给了3箱牛奶。
李大哥满心委屈,他看着这3箱牛奶,越想越是气恼:“这简直就是天价牛奶,每箱牛奶近乎700元啊!”李先生觉得自己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了网上。
李大哥的遭遇,迅速引发了众人的热议。
众人纷纷表示,这公司的做法也太过霸道了,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牛奶包装有的已然变形,有的已然破损,如果统统让李大哥拿走,他很可能卖给一些商店、便利店,或者送人。毕竟李大哥肯定不会把这些牛奶扔掉的。要是商店再将其卖给消费者,消费者发现牛奶过期或者变质了,商品问题最终还是会找上厂家。这对牛奶的品牌形象损害可就大了,所以只给李大哥不足一箱,也是为了防止有人再将有问题的牛奶拿去售卖。”
其实,从当事人李大哥的表述来看,这些牛奶仅仅只是包装破损,并没有影响到牛奶本身的质量,管理者却要求全额赔偿,着实甚为不合理。
这不仅损害了货运司机的利益,也引发了公众对于企业处理方式合理性的质疑。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大哥既然已经全额赔偿了这32箱牛奶,那么这些牛奶的所有权就是他的了。
管理者,表示这32箱牛奶存在变形、破损,要求李大哥全额赔偿,意思就是要李大哥赔偿所有的损失。
按照大家的正常思维来说,就是把这些牛奶全部买下了,那么李大哥就有权拿走所有的牛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案中,根据管理者要求,不管破损多少箱,公司规定最多只能拿走23包,这属于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很显然该公司规定的这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条款明显是有失公平的,要求李大哥全额赔偿,但是牛奶却不能拿走,等于白白损失了这笔钱。
而且李大哥在运货之前,该公司并没有告知有这样的条款,导致李大哥不知道自己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 ,导致他损失如此严重,李大哥可以主张这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所以,管理员要求李大哥全额赔偿,却不允许带走牛奶是不合理的。
案例反思
网友说:“这32箱牛奶既然李大哥都全额赔偿了,那就应该归他所有,凭什么不让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