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湖南益阳一位忙碌的母亲,因工作请亲戚接孩子放学,本是平常的托付,却不想孩子回家后外出溺亡,母亲悲痛之余状告亲戚索赔 54 万,那法院到底是怎么判的呢?咱们接着往下看。
案情摘要
“唉,这可怎么办啊?”
法庭外,李某满脸泪痕,声音颤抖地对着身边的人哭诉着。
“李姐,这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儿啊!”旁边的友人安慰道。
李某咬着嘴唇,眼神中充满了愤怒和悲痛:“老杨,他怎么能这样!我要让他赔偿!”
时间回到案发当天,李某是一家个体企业的高管,家中有上小学的儿子大李和上幼儿园的女儿小梅。
由于工作忙碌,李某委托亲戚老杨在接送自家孩子时,顺便将小梅送回家。
老杨和李某的孩子是同班同学,之前也多次帮忙接送,双方一直都很满意。
这一天,老杨像往常一样,将小梅送回家后,给李某打了个电话:“妹子,你家大儿子已经回家了,我已经将小梅送到家,我回家了。”
李某放下电话,便安心地继续加班。
可谁能料到,天有不测风云。
不久,正在公司加班的李某,突然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的电话:“您好,是李某吗?您家的孩子小梅在小区的水塘不幸溺水身亡了。”接到电话的李某瞬间大脑一片空白,几乎崩溃。
原来,小梅被送回家后,哥哥大李在专心做家庭作业,没有注意到小梅独自外出。
小梅跑到小区的水塘边,失足掉入水塘,等到被人发现救起时,已经溺亡。
悲痛至极的李某将小梅溺亡的责任迁怒于亲戚老杨,一纸诉状将老杨告上法庭,理由是老杨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才导致了小梅的死亡,请求法院判决老杨赔偿54万元。
那么,面对这起民事侵权纠纷赔偿请求,法院将会如何判决呢?
这起案件引发了众多争议,有人觉得老杨只是帮忙,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责任;也有人认为,既然答应帮忙看护,就应该尽到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某的律师指出:“被告老杨既然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确保孩子的安全,如今孩子不幸溺亡,他难辞其咎,应当给予赔偿。”
老杨的律师则回应:“老杨已经将孩子安全送回家中,后续孩子独自外出并非他所能控制,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会如何裁决?是支持李某的赔偿请求,还是认为老杨无需承担主要责任?一切都等待着法律的公正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本案中,大家很明确老杨已经将小梅送回了家,他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孩子的监护义务人是李某及其家人,所以老杨对小梅的死亡是没有责任的。
最后,法院最终判决也是公平公正的,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反思
网友说:“作为监护人,要切实担负起自己孩子的看护责任,千万不能麻痹大意。”网友说:“按照李某的思维逻辑,难道说小梅到家后如果在家中发生任何意外,都要承担责任,如果这样,岂不是有悖常理,更与法律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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