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一男子3岁丧父,随母在舅舅家长大,20岁外出车祸身亡,舅舅家3姐弟起诉索赔98万,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凡夫情理法 2025-02-10 11:42:36

四川乐山一男子从小在舅舅家长大,后来因车祸去世,舅舅家3个哥哥姐姐索赔98万,但法院判决特别意外,到底咋回事,快来瞧瞧~

案情摘要

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生命的无常总是令人猝不及防,徒留满心的悲痛与无奈。

刘家姐弟怎么也没想到,从小一起长大的表弟陈宇会以这样悲惨的方式离开人世。

刘家姐弟——刘萍、刘慧和刘刚,至今仍清晰地记得得知陈宇车祸去世消息时的那种天塌地陷般的感觉。

那是一个阴霾密布的日子,刘萍像往常一样在公司忙碌着,突然接到刘刚打来的电话。

刘刚:“姐,不好了,陈宇出车祸走了!”

刘萍:“啊?怎么会这样,这不是真的!”

刘慧:“我的天呐,这可怎么办?”

三人匆匆忙忙地赶到事故现场。

经交警部门调查核实,3月28日晚上8点多,独居的陈宇像往常一样出门散步,走到一处大桥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小车撞到。

尽管被紧急送往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萍:“这可恶的肇事者,必须让他承担责任!”

刘慧:“对,不能让陈宇就这么白白丢了性命!”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刚陪完客户,喝了大量的酒,醉酒驾驶导致了这起事故,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宇无责任。

陈宇的突然离世,让刘家3姐弟悲痛欲绝,他们决定替陈宇讨要一个说法,要求肇事司机给予相应的赔偿。

刘刚:“陈宇从小跟咱们一起长大,咱们得为他做主!”

刘萍:“没错,不能让他走得这么冤!”

在刘家三姐弟的记忆里,陈宇的母亲身体不好。他们偶然听长辈们提起,陈宇的母亲小时候患脑膜炎,留下了后遗症,造成反应迟缓,说话也不利索,一直无法外出工作。

后来陈宇的母亲结婚了,但还是跟丈夫在娘家生活。平日里陈宇的父亲外出打工,母亲则在家照顾孩子,做些简单的家务。

陈宇三岁时,父亲因病去世,照顾他们母子的重担就落在了刘家父母身上。因为陈宇最小,刘家父母对他格外疼爱。

就这样,陈宇在刘家生活到20岁,之后去上技校、参加工作,才离开刘家。

那时陈宇的母亲已经改嫁,搬去了新的家庭。陈宇参加工作那几年,一直在厂里居住,直到下岗后,才回到继父家。

陈宇的生活过得并不如意,为了维持生计,他曾经摆过摊,但并没有挣到太多钱。

看到陈宇过得不好,刘刚出钱给他买了社保,刘慧也出钱替陈宇的母亲买了社保。

之后的10多年里,刘家父母和陈宇的继父、母亲相继去世,四位老人的身后事都是他们三姐弟和陈宇一起操办的。

这些年,陈宇并未娶妻生子,独居后的他经常跟刘萍、刘慧和刘刚联系,大家来往频繁,在他们姐弟三人看来,陈宇就是他们的亲弟弟。

面对刘家三姐弟提出的赔偿要求,王某并不认同。

王某:“我只能把涉事车辆修好后卖掉,还清车贷,如果有剩余再赔付给你们。”

刘家姐弟三人不服,他们一纸诉状,将王某、王某任股东兼总经理的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98万余元。

法律解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王某因为酒后驾驶车辆造成陈宇死亡,并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事故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作为陈宇的亲属身份,刘家姐弟有权要求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王某及其及其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8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法院经过庭审认为,鉴于陈宇与刘家三姐弟是表兄弟、姐妹关系,也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而非养兄妹关系,只是陈宇是跟着母亲一起在舅舅家居住生活而已,刘家姐弟三人并不是陈宇的近亲属。

而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最后,法院认为刘家三姐弟不是提起本案诉讼的适格主体,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讼诉请求。

刘家姐弟不服,已经提起了上诉。

案例反思

网友说:“法律有条文按照法条裁决,但是法律没有具体条文的,是否可以公序良俗、公平正义等原则进行裁决?”

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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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落笔生情,天理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