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违法烧炭嫌疑人长期住在村支书谭某兵家,村支书却说与己无关,这样的辩解显然不能服众。而当地司法机关的答复竟然以“找不到姓陈湖南人”为由,放弃了一起涉嫌刑事案件的追查,也是不符合正常办案逻辑。真相到底是什么,相关部门应该有个准确的说法;法院更不应以此为据,认定举报人有罪。
2023年3月28日,广西田林县那比乡那腊村村民黄忠华网上发布了8篇文章举报村支书谭某兵、村主任涉嫌多项违法,在部分被查实、部分尚在调查当中未有结论的前提下,被田林县法院以捏造事实、犯诽谤罪为名,判处黄忠华有期徒刑六个月。
黄忠华对此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所举报内容均有事实依据,并非捏造诽谤,遂提起上诉。
2023年6月5日,该案在百色市中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黄忠华针对田林县人民法院此前的重审判决进行了答辩。
梳理重审的判决书发现,重审认定黄忠华有罪的多篇文章,仅凭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而没有“相关调查结论”的证据支撑。从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上来说,仅凭调查结论,而不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作出的判决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比如,被告人黄忠华于2021年1月23日发布的“广西田林县那腊村干部腐败横行(爆料之六)”文章,在重审判决中,仅凭“田林县相关部门对谭某兵毁林烧炭谋取上百万私利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的调查中欺上瞒下,作出‘不属实’的调查认定,就证明黄忠华捏造事实,构成诽谤罪的要素,与客观事实不符。
在黄忠华发布的网文中,那腊村60多名村民实名举报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谭某兵,称其自2012年至2018年,开挖20多个烧炭窑进行烧炭,非法损毁原始森林林木达上万方。
图为林乐屯斜对面的非法烧炭之地分为左右烧炭区
据了解,该事件曾列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和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的督查事项,国家林草局广州专员办也曾派人到田林县调查。但公布在百色市人民政府网《关于查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问题(第七批)的情况公示》中,对群众举报得出的结论是:不属实。
有熟悉内情的村民表示,2012年至2018年11月,谭某兵雇请3个贵州烧炭工人和一个湖南籍烧炭技术员老陈,在林乐屯、那项屯开挖20多个烧炭窑进行烧炭。这些烧炭窑长约5米,宽约3米,高约2米,每个烧炭窑总计装木炭30立方左右。
图为2018年8月当地群众到烧炭现场拍照作证
“老陈是谭某兵的合伙人,他们之间按比例分成。”当地知情人士透露。
有当地村民表示,烧炭地点距离林乐屯才2公里左右。外地烧炭工人如果在当地没有背景,不敢到山里烧炭。还有,仅开挖运输道路就需要花费近10万元,必须在此山长期烧炭,才能回本并赚钱。
有知情村民透露,林乐屯的韦某和卜某曾阻扰过谭某兵烧炭,原因是韦某和卜某认为谭某兵烧炭侵占了自家林地的杂木。谭某兵为息事宁人,就出工钱雇请韦某和卜某帮砍树,作为补偿。从2017年以来,谭某兵已经给韦某和卜某各数千元的砍树工钱。
谭某兵长期雇请林乐屯村民罗某运输木炭到云南、贵州销售。2016年至2017年间,有群众举报谭某兵毁林烧炭外卖,田林县森林公安局也曾派人拦截。但最后都不了了之。
田林县检察院一份《对举报案件线索核查处理情况答复函》显示,核查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4、2015年间,一个陈姓与另外三个不知道姓名共四名湖南人到那比乡那腊村那项屯与群众联系烧炭事宜,并住在谭某兵家中。
田林县检察院《对举报案件线索核查处理情况答复函》截图
之后四个湖南人又到那腊村林乐屯与群众联系烧炭事宜,并一直在林乐屯地界砍伐树木烧炭。
林乐屯附近公路下方新开挖未成形的烧炭窑和待装窑的木头
田林县检察院该份文件显示的处理情况是,滥伐林木一案,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邓某,已经带队到现场进行勘查,和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实,但全部证人均否认烧炭砍伐林木与谭某兵有关系,且烧炭的陈姓湖南人与谭某兵没有关系,只能认定烧炭行为是陈姓湖南人个人行为。且现场勘查所得的砍伐林木总蓄积量没有达到立案要求。
而对于该事件的重要人物陈姓湖南人,田林县检察院给出的处理情况是“姓陈的湖南人还没有找到”。
据了解,田林县林业局执法大队曾到林乐屯非法烧炭现场勘查。勘查结果资料显示,所挖的炭窑都是大窑,一个炭窑装炭20―30立方。确认有4个炭窑以上,炭窑里都已装满木炭。
法律依据:《森林法》、《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规定,公民或党员对单位和个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负有监督举报的责任与义务。
真是黑暗
老鼠头变鸭脖在广西根本就不是个事
无语
别举报接着烧
牛逼
是事实又能怎么样?
又是广西?
鼠头鸭脖
就是个事又怎样。
牛逼
指鼠为鸭!屡见不鲜!你能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