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中央一号文件禁止退休干部农村建房:土地公平与乡村振兴的双重逻辑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这一禁令引发了广泛讨论:为何要限制退休干部这一群体?其背后既是农村土地资源保护的刚性需求,也是对社会公平与农民权益的深层关切,更是乡村振兴战略下制度设计的必然选择。

一、政策背景:土地资源紧缺与权利主体的法律界定
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核心是“一户一宅”和“房地一体”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利来源于集体所有制下的身份属性。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因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法律上本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然而,现实中存在部分退休干部通过“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现象,甚至以“回乡养老”“助力发展”为名行牟利之实。
这一禁令的出台,并非新设规则,而是对既有法律框架的重申。例如,2024年农业农村部已明确禁止“给退休干部职工分配宅基地建房”,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则将其提升至更高政策层级,强化执行导向。

二、保护耕地与农民权益:政策的核心目标
1. 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公平分配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农民生存发展的基础资源。当前,许多农村地区宅基地资源紧张,部分农民家庭甚至难以满足“户有所居”的基本需求。若允许退休干部等非集体成员占地建房,不仅挤占本已稀缺的建设用地,还可能侵蚀农用地,威胁18亿亩耕地红线。例如,山东社科院研究员樊祥成指出,退休干部利用社会资源违规占地,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滥用和农民利益受损。

2. 防止城乡利益双重占有
退休干部群体普遍享有城市户籍的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若同时在农村占地建房,实质上是“双重占用”公共资源。这种“进城时剥离农村身份,退休后抢占农村土地”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正如评论所言:“优质资源不能总是被少数人占有,而必须公平、公开、公正、透明。”

3. 遏制土地资本化乱象
随着农村土地价值上升,宅基地成为资本觊觎的目标。若放任非集体成员购地建房,可能引发土地投机,加剧农村土地供应矛盾。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正是为了堵塞漏洞,防止宅基地通过“以房代地”形式变相流通。
三、乡村振兴与人才下乡:政策争议的理性辨析
有观点认为,禁止退休干部建房可能阻碍人才返乡,影响乡村振兴。对此,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给出了明确回应:
1.“人才”与“特权”的界限
退休干部返乡不等于乡村振兴所需的人才下乡。乡村振兴需要的是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的注入,而非单纯的身份回归。若退休干部以“发挥余热”为名占地建房,反而可能因权力寻租破坏乡村治理生态。
2.居住需求与土地权利的分离
退休干部若确有居住需求,可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房屋。例如,《土地管理法》明确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租闲置住宅,既解决返乡人员居住问题,又避免土地权属争议。中国农业大学专家任大鹏强调:“支持人才返乡与允许购房购地是两回事,居住保障可通过合法租赁实现。”

3.乡村吸引力的本质在于发展机会
留住人才的关键在于产业振兴与公共服务提升,而非突破土地政策。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入股、合作开发”等模式,正是为了在合法框架内激活土地价值,为乡村创造就业与创业机会。

四、政策执行难点与长效治理路径
1. 历史遗留问题与变相操作
尽管法律明令禁止,但宅基地私下交易仍存在。例如,部分地方以“合作建房”“长期租赁”名义变相出售宅基地,需通过强化监管、完善确权登记等手段遏制。
2.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联动性
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下,户籍与土地权利高度绑定。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如何平衡农民权益保障与城乡要素流动,需进一步探索。例如,可试点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引导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3.政策刚性与柔性治理的结合
中央农办副主任祝卫东指出,农村移风易俗需“绵绵用力,德润人心”。同理,土地管理既要坚守底线,也要避免“一刀切”。例如,对真正扎根乡村的“新农人”,可通过补贴租房、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增强其归属感。
五、结论:公平与发展平衡下的制度理性
中央一号文件对退休干部建房的禁令,绝非对特定群体的“歧视”,而是基于土地制度本质与社会公平考量的必然选择。它传递了三个信号:
- 法律权威:农村土地制度不容变通突破;
-农民主体:资源分配必须优先保障集体成员权益;
- 乡村振兴的系统:人才、资本与土地的关系需在法治轨道上重构。
未来,政策落地需兼顾“堵”与“疏”:一方面严厉打击违规占地,另一方面完善宅基地流转机制,让农村土地真正成为农民增收的“活资产”,而非资本炒作的“新标的”。唯有如此,乡村振兴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