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照顾孤寡叔叔25年,叔叔离世村里将其房子拆除,男子起诉索赔

神州亿哥 2023-10-09 17:20:39

广东,江门。八旬老人一生未娶,侄子照顾他25年,老人离世后,村里将老人的房子拆除。侄子认为房子应该由自己继承,要求村里按照市值赔偿自己30万元,与村里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了村委会。

(来源:裁判文书网)

解放初期,李老汉那会还很年轻,是村里的生产队的放牛郎,一个月不过18元收入。尽管生活艰辛,他还是用自己微薄的工资养活了自己,并留下了一些积蓄。

之后,他又担任了联队仓管员,开始时月薪40元,工作做了5年便退休了。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他的收入不过几千块钱。

在1985年退休后,李老汉的身体状况逐渐恶化,再加上没有工作,他的生活变得无助而孤独。

李老汉一辈子没有娶妻,更没有自己的孩子,年轻时候还有父母兄弟在,亲人们还能偶尔聚在一起说说话唠唠嗑,等他年龄大了后,父母亲人相继先他离开,只剩李老汉一个人独立生活。

这时,李老汉的侄子出现了,这个善良的男子决定承担起照顾这位老人的重任。他与家人一起照顾老人,供给他一日三餐,给他洗衣、打扫卫生,陪他聊天。

这一照顾就是25年,不仅在生活上,也在精神上给予了他无尽的关爱,他们一起走过了无数个日日夜夜。

25年后,这位8旬老人因病离世,侄子一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照顾老人,多年来大家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面对老人的离去,侄子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侄子为老人的去世感到悲痛欲绝,但他也知道,要先为老人办理后事,于是他强忍悲痛处理完老人的后事。

侄子知道老人一生未婚未育,身边无人,但他也知道老人有一处房产。他觉得这处房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因为他已经照顾了老人25年,如果没有自己的照顾,老人根本不可能活到83岁高龄。

然而,他的想法并没有得到村里的认同。在他向村里提出要求时,村里直接将老人的房产给拆了。这一举动让他感到十分欺负人,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30万元。

庭审上,村委会辨认称,男子并不是其叔叔的法定继承人,男子无权继承其叔叔的房产。他们认为老人的房产应该归村里所有,而不是侄子。

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讨论。有人认为侄子已经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应该有权继承叔叔的房屋;但也有人认为村委会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侄子并不是法定继承人。

在这个故事中,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下面我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分析。

首先,由于老人一生未婚未育,没有合法的继承人。

当时民法典还没有实行,根据当时的《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取得一般限于法定继承人,即亲属关系范围内的人,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在本案中,由于老人未婚未育,父母兄弟等都已经离世,因此其没有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因此,老人的房产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然而,对于老人的侄子是否能够继承老人的房产一事,根据《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老人的侄子在其生前对其进行了照顾,他可以依法分得适当的遗产。但是,在这个故事中,老人的侄子要求村委会按照市场价赔偿他30万元,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如果老人的侄子认为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律程序或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老人未婚未育且身边无人,其侄子可以按照《继承法》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但是,对于老人的房产应当归属于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如果老人的侄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纠纷中,涉及到了继承法、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

1. 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在本案中,侄子照顾了老人25年,如果可以证明侄子是依靠老人的扶养而生活,或者对老人扶养较多,那么侄子可以酌情分得老人的遗产。

2.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老人的房产没有所有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因此需要根据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3. 村委会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作为土地的管理者,有权对非法建筑物进行拆除。

在本案中,由于老人的房产没有所有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村委会将其拆除的行为可能属于合法行为。

但是,如果村委会在拆除房屋前未与侄子协商或未给予其合理补偿,则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总之,这起纠纷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

最终,经审理认为,李老汉没有法定继承人,但因为侄子赡养了老人,享有酌情获得遗产的权利。

而侄子已经获得了老人留下的四万元遗产,再要求继承房产理据不足,并且侄子没有证据证明李老汉房子的价值,因此,要求村委会赔偿30万依据不足,驳回了侄子的全部诉求。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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