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自诉案件

新如皋 2021-12-30 13:40:59

12月29日,如皋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被告单位甲家居公司、被告人洪某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4000元。

2019年,何某将其位于如皋市吴窑镇某公司的厂房租给洪某明经营的甲家居公司使用。洪某明在支付部分租金后,便以各种理由不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何某以其公司名义一纸诉状将甲家居公司告上法庭,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了洪某明的机器设备。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家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34万余元及其滞纳金。

因被告公司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划扣了洪某明部分款项,并就剩余款项主持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然而,顽固不化的洪某明非但不按照还款协议如期履行,甚至自作主张将法院查封并交由其保管的设备进行了转移、隐匿。面对执行干警的多次询问,洪某明顾左右而言他,拒不说出机器设备的下落。如皋法院将洪某明涉嫌隐匿财产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2021年12月10日,原告公司以洪某明及甲家居公司涉嫌拒执罪向如皋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皋法院在全面审查自诉人所递交的证据材料后,依法受理了该案。考虑到自诉人的初衷并不在于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而是拿到应得的租金,该案承办法官在向被告人洪某明及甲家居公司送达刑事自诉状副本的同时,释法明理,告知其积极履行义务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以及转移、隐匿法院查封财产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敦促其自动履行义务。被告人洪某心生畏惧,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本院执行干警联系双方协商处理。后洪某于12月24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自诉人的谅解。至此,僵持了一年多的执行案件得以执结。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单位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日,另起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使用他人身份购买小汽车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拒执案件,经开庭审理,被告人洪某如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今年以来,为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如皋法院采用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联动,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另一方面,对申请人提起的拒执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立案受理,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此举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对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讯员 闫静    编辑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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