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韩小庆律师: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收集与举证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11-25 14:32:55

如今,微信成为人与人之间最常用的沟通工具之一,因此,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微信记录的分量越来越重。司法实践中,如何提交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韩小庆律师结合法律要旨与裁判指引,梳理整合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收集与举证,供大家参考。

一、如何向法庭出示微信证据?

当法官在法庭上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后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已向法院提交的固定好的电子证据中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微信账户持有人当庭登录微信,向法庭展示登录时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本人的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向法庭展示个人信息界面中对方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注:展示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在现场演示微信聊天记录时,避免泄露与案件无关第三方的个人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二、注意事项

1.聊天记录切莫随便“加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交流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2.交易过程不妨多说几句

合作时间较长,交易模式固定;双方通过前期的合作,基于相互的信任形成微信沟通、线上交流的惯例并业务来往频繁。基于这类长期、稳固的关系,当事人经常有多笔收支涉及多个业务,长期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涉及货款、欠款持续变动。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当事人线上沟通要注意逻辑连贯,时间上不宜跨度太长,要定期定时寻求交流。尤其在核对账目时要多说几句,语句通顺并取得对方确切答复。

3.微信表情证明力如何?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表示的要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很多微信证据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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