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理层面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劳动报酬、房产、股权、投资或知识产权收益等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般情况是以“平均分割”为主要原则,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多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裁判指引,梳理解答了离婚诉讼中可多分财产的九种法定情形,供大家参考。
1.隐藏财产
即将财产藏匿起来,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这个很好理解,如夫妻有一方将共有的车辆、首饰等财产藏起来,从而是另一方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
2.转移财产
指一方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脱离另一方的掌握。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3.变卖财产
因为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这种情形一般视情况而定。如一方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只是将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但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毁损财产
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使财产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若有证据证实,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5.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任意浪费的行为。
6.伪造债务
指一方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实践中,针对银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会审查以下三个时间所发生的大额支出,即起诉离婚前一年至今;分居之日至今;感情明显恶化时至今。
除了上述六种明确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情形,还有三种可以酌情多分的情形:
1、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酌情多分财产
这里的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和婚外性行为等其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针对以上情况,在财产分割中法官会考虑过错大小以及财产情况作出酌情倾斜,但不会显失公平,更不会影响过错一方的日常生活。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也就是说财产分割时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以便尽可能地减轻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影响和伤害。
3、照顾生活困难一方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等情况。因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便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也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便离婚时,在没有任何一方有法定“过错”情形的情况下,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若有负担能力也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因此财产分割时,可以提出上述情形,请法院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