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七岁那年:社会应当正确理解合理管教

徐剑看事 2024-06-21 19:51:14

2024年6月19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四川省沐川县司法机关办理的“七岁那年”节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角度分析,虐待不仅包括殴打,如,不让七岁儿童上学也是虐待。殴打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相当模糊,社会需要正确理解合理管教与殴打的区别。被告人蒲某构成何罪,还需从小芮同学七岁那年的遭遇说起。

今日说法·七岁那年

一、“七岁那年”概述

2019年,四川省沐川县的芮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离婚后,芮先生、李女士分别外出打工,由芮先生监护的3岁女儿(简称“小芮同学”)随其爷爷共同生活。

2021年,小芮同学爷爷去世。为了女儿上学、生活方便,芮先生与其女友商量,由蒲女士照顾小芮同学的生活。说来也巧,小芮同学因对生母李女士没有印象,将蒲女士当成了亲妈。

共同生活的第二个月的一天晚上,辅导作业时,蒲女士因着急第一次用试卷动手打了小芮同学的脸。从那时候,蒲女士的殴打“一发不可收拾”,如,纠发头、撞击,甚至用开水烫等;因未生育子女,蒲女士打完后也跟着小芮同学哭。

2022年一天,小芮同学与往常一样上学。小芮同学脸部明显淤青引起了老师警觉,二年级班主任廖老师便带其到办公室询问情况。随着学校报警、四川省沐川县立案侦查,“七岁那年”案件进入了刑事程序。

经依法鉴定,小芮同学身上有十多处轻微伤。沐川县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蒲某采取刑事拘留前请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罪刑事拘留蒲某后,小芮同学的生活、学习无人照料。

在芮先生同意的情形下,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蒲某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其继续担任小芮同学的监护人。在回访过程中,小芮同学说:“妈妈打我打得已不那么严重了”,沐川县检察院对蒲某作出了逮捕的决定。

2023年5月,在检察官的协调下,小芮同学的监护权变更到母亲李女士名下,并将其安排到300多公里的外婆处生活、就学。2023年6月,沐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蒲某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4年1月,蒲某刑满释放后表示管教小芮同学不当,如,“玉不琢,不成器”。2024年3月16日,检察人员专门征求小芮同学在何处学习、生活的意见,如,点头同意在外婆处生活。有人可能要问,本档节目为何突出前述两个情节?

二、“玉不琢,不成器”和合理管教的含义

应当承认,长期的计生政策,当前的社会已不能正确处理“玉不琢,不成器”与合理管教的关系。例如,计生政策前,学生因不良行为被罚“站黑板”可能是正常现象,而当前,教师对学生采取此类措施可能被家长投诉。随着计生政策放开,社会应当讨论“玉不琢,不成器”的含义。

历代以来,国家与社会为了“琢玉”采取分类教育的形式。例如,在古代,“文武状元”培养方式不同;在现代,普通与特殊学校教育人才,其中,特殊学校通常是指与体校、艺校等。对不同的人才倘若采取同样的“琢玉”方式加以培养,其结局可能是“文不成,武不就”。

目前,不少特殊学校可能也不能培育出特别人才,如,目前可能难以找到艺术表演家。据此,“玉不琢,不成器”的含义应当是针对不同的“玉”应当采取不同“雕琢”方式。究其原因,教育市场化需要以普通学校的“分数”选拔特别人才,如,世界冠军入学高校还有人提出不公平的意见等。

有人可能要问,世界冠军的培养方式能否与普通学校相同,答案应当是否定的,据此,国家与社会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合理管教的含义。

根据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是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前述监护人的职责随着未成年人入学,自然,或者当然转移到授业教师,如,民间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

“玉不琢,不成器”和合理管教的含义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多数人能够得出“非暴力”是合理管教界限的结论。问题是,殴打是否属于暴力?“殴打”一词中的“殴”的含义是指“捶击物”发出的声音,据此,殴打当然是指暴力。由于多数人对殴打含义并不了解,将合理管教的适当体罚行为描述为“殴打”,并据此追究法律责任。

就“七岁那年”中的犯罪嫌疑人蒲某被取保候审后,蒲某对小芮同学是否有殴打行为还值得商榷,如,检察机关决定变更逮捕措施前并没有伤情鉴定。据此,司法人员理解殴打一词的含义相当重要。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故意伤害等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分析“玉不琢,不成器”与合理管教的关系。

三、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关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分别规定了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其中,虐待家庭成员除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其他情形为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公诉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机关追究“七岁那年”中蒲某的刑事责任需适用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其原因是,小芮同学的父亲不一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在刑法理论,或者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讨论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关系,以做到罪刑法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适用家庭关系,由于小芮同学的父亲与蒲某没有婚姻关系,据此,司法机关认为蒲某虐待小芮同学不适用本罪。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本罪实际上有两个罪名,即,虐待被监护人和虐待被看护人罪,前罪的对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后罪的对象是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比较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法定刑,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一档法定刑提高了一年,究其原因,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行为人是有偿监护,或者有偿看护;而第二百六十条中的行为人是无偿的。据此,司法机关不能机械两罪的区别。

就小芮同学所说的“犯错有时是故意的”而言,没有从事教育经历的蒲某当然不能理解,如,其可能理解为“逆反”心理,据此,蒲某的虐待“越发不可收拾”。小芮同学的故意实际上是在试错,成年人倘若能试错,未成年人当然能。倘若理解试错原理,蒲某可能理解小芮同学所犯的“错”。

虐待不限于暴力

就虐待而言,不仅包括暴力,还包括降低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标准等,据此,司法机关认定蒲某是否构成虐待罪需综合考察、分析,如,在现代社会,即使没有“殴打”行为,蒲某不让小芮同学入学也可评价为虐待。

从“七岁那年”的案情分析,当地司法机关第一次对蒲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疑问。但第二次变更为逮捕措施的正当性值得讨论,管教措施倘若合理,办案人员提出警告,或者提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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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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