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一起历时近20年的合同诈骗案引发司法公正质疑

娓娓道来 2025-03-28 11:30:13

现实中的冤假错案,往往是司法不公强加的无妄之灾,不但给当事人带来诉累的困扰和无尽的痛苦,而且鲜活人生也会从此陷入无助的绝望境遇。“我因经营机电设备生意需要营业场所,与人合伙受让机电大楼,从而引发与胡月珍之间的纠纷,从房屋买卖签约至今已持续了近25年。这不仅是一场关于房产和拆迁补偿款的争议,更是一场法治社会如何保障‘公正司法’的深刻拷问。”陈富志在信中这样写道。他的声音低沉而坚定,仿佛每一个字都承载着沉重的历史记忆。案件起点:二份房屋买卖合同时间回到2001年9月,买受人陈富志与出卖人慈溪市机电公司法人胡月珍(以下简称胡月珍)达成转让机电大楼房产的合意——将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西路9号的房产以600万元出售,双方签订了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补充合同》。根据约定,350万元为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剩余250万元作为装修及搬迁费用。陈富志需分期支付款项,并承担过户税费。同年9月,陈富志依约支付首期350万元的购房款,出卖人出具付则如期交机电大楼;而购房余款250万元分五次交清;期间,共出具了七份《收条》原件,并交付机电大楼的房产证与土地证。然而,因标的房产位于政府规划动迁的红线内,为规避过户税费,应出卖人的要求过户手续尽量延后等待拆迁,非因自身过错未办理过户登记。期间,为满足工商登记等需求,双方还签订了虚假的租赁协议。2002年8月,胡月珍以申请抵押贷款为由向陈富志借回了产权证书。这一行为看似合理,却成为后来一系列矛盾的导火索。矛盾升级:拆迁利益争夺战2004年5月,当陈富志得知机电大楼部分房产已被列入拆迁范围时,他迅速联系胡月珍,要求其配合办理拆迁登记手续——因拆迁政策规定,房屋已转让但还未过户登记的,需要持房产证、土地证以及原房主的《受权委托书》,方可办理拆迁登记。经双方协商,胡月珍出具委托书的条件,收回已出具的七份《收条》原件。同年6月,胡月珍提前归还银行贷款,取回抵押的产权证书,向陈富志交付了产权证书和出具的《受权委托书》,书证内容:确认机电大楼已于2001年9月转让给陈富志,且陈富志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这份文件本应平息争端,但事实远非如此简单。2005年3月,机电公司因被人举报在房产买卖中偷漏税,由慈溪地税局进行税务稽查(2001年9月改制时,机电大楼评估原值仅为161万余元,而该房产的转让价为600万元)。为了规避涉税的法律风险,胡月珍再次提出请求,希望陈富志看在多年朋友的份上,配合帮她渡过这次难关,即利用房屋买卖还未办理过户手续,说成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仅是房产租赁关系,伪造了《借条》与《补充协议》等虚假证据叫陈富志签名,还借走房产证与土地证来掩盖真实的买卖事实,应付税务部门的涉税稽查。尽管陈富志一度妥协,但他很快意识到对方的意图并不单纯。此后,陈富志多次讨要产权证书未果,最终于同年7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机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法庭博弈:捏造事实的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因部分房产已被拆迁,陈富志调整诉求,主张未拆迁部分过户至其名下,而拆迁权益归其所有。然而,胡月珍并未停止行动。同年8月,她以机电公司名义提起民事反诉,声称陈富志未按合同约定支付600万元购房款,同时虚构诉争房产仅租赁给陈富志经营的城隍庙公司的事实,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基于胡月珍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这意味着,陈富志失去了对机电大楼的所有权益。2010年4月,相关民事判决生效后,胡月珍非法占有陈富志的拆迁补偿款996.1327万元以及机电大楼剩余未拆迁房产(价值1264万元)。2021年2月,该房产被拆除,胡月珍再次获得巨额补偿款3095.1882万元。第二波冲击:租赁纠纷的延续除了上述房产交易纠纷外,胡月珍还于2006年3月以机电公司名义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另一起诉讼,指控城隍庙公司拖欠租金。法院基于胡月珍捏造的事实作出判决,判令城隍庙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14.3966万元。随后,胡月珍申请强制执行,进一步侵占陈富志的利益。司法腐败的阴影陈富志在信中指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异常现象,让他不得不怀疑是否存在司法腐败问题。例如,原一审法官方X原本支持陈富志胜诉,却被上级领导张X芳强行替换;继任法官未进行实地调查,采信被告方的虚假证据,甚至在关键证据的鉴定环节存在违规操作。此外,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宁波中院王X平主审此案期间,据称曾接受胡月珍的贿赂,包括赠送山地等贵重物品。最终导致陈富志败诉。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即使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胡月珍仍能凭借所谓“权力寻租”的手段逃避法律制裁。2024年12月,慈溪市人民法院(2024)浙0282刑初251号的刑事判决书作出无罪判决,理由:竟然违法采纳了一份鉴定结论存疑(与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相矛盾)的民事司法鉴定书,却故意不采信应当采信的公安部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司法鉴定文书,依法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键证据。对此,主审法官岑X坦言,判决结果并非她个人意志所能左右。社会反思:如何守护司法公正?陈富志的遭遇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一方面,案件暴露出个别法官可能存在徇私枉法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凸显出现行司法监督机制存在的漏洞。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同时完善外部监督体系,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他们建议,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案件,可考虑引入异地审判机制,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此外,有律师指出,本案还反映出当前法律法规在处理复杂经济纠纷时的不足。例如,如何界定买卖合同与租赁协议的真实性质?如何防止当事人利用虚假文书规避法律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者深入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规定。结语:正义之路漫长而曲折陈富志的故事尚未结束。他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要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指定省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接手二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等。他的坚持,不仅是为自己讨回公道,更是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法治精神。正如一位法学教授所言:“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道防线都失守,那么我们的社会将失去最基本的信任基础。”未来,陈富志能否迎来真正的正义,还有待时间给出答案。但无论如何,这起案件都将促使更多人思考:如何让司法更加透明、更加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司法意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也是保障诉讼结果准确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现实中众多当事人将视线聚焦于案件的事实与最终的裁判结果,却忽视诉讼程序合法性的关键维度。程序违法绝非抽象概念,

免责声明:本稿件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