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执行案件背后的真相——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福一严重失职

娓娓道来 2025-03-18 16:37:27

#引言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维护。”这是何永成都静在面对记者时的坚定话语。自2017年起,她与丹东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终于在2022年1月拿到了胜诉判决书。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场胜利却因为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福一的拖延和不作为,再度陷入泥沼。

#案件背景

自2017年起,何永成都静与鑫泰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由于鑫泰公司无法偿还本金206万元,双方协商后,该公司以70万元将位于元宝区江城大街386号1单元1801室房屋抵偿给何永成都静,并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后,何永成都静办理了入户手续,交纳了所有进户费用,并接收了房屋钥匙,至此,抵债协议在法律层面已履行完毕。这一看似圆满的解决方案,却因第三人的非法干扰而变得复杂。

#第三人潘军的非法干扰

第三人潘军,曾任鑫泰物业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强行占有该房屋,并私自刻制开发公司合同章,伪造买卖手续,向元宝区人民法院提起异议。经过多次异议、异议之诉及再审程序,历经三年,共计十三次开庭,最终于2022年1月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潘军的诉讼请求,何永成都静依法拿回了执行权。然而,这只是漫长维权之路的一个转折点。

#刘福一的拖延与不作为

自2022年1月判决书下达后,何永成都静多次向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厅申请执行拍卖该房屋。执行法官史春雨虽做了一些初步工作,但每当案件进展到关键节点,即需领导出面协调时,情况便发生逆转。刘福一作为执行局局长,对史春雨的工作汇报予以改变,导致执行工作一再拖延。何永成都静多次亲自找刘福一沟通,他当面承诺会督促法官按程序办事,但实则敷衍了事。法官提交的强迁预案,刘福一多次拒绝批准,以各种理由推脱,如开人大会、政协会、保安人手不够、天气寒冷等,甚至在被告知将有一次大的强迁行动后,也未见任何实质进展。潘军仍然在被执行房屋居住,为什么丹东市中院不强制搬迁就可以进行拍卖,而到我这里就必须按规定要强迁后才能拍卖?这样的双标也太明显了,我不得不怀疑其中某些责任人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

#刘福一的欺上瞒下与偏袒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刘福一欺上瞒下,向领导汇报时谎称一直在进行调解,而对何永成都静则承诺强迁。他利用职权,多次改变执行计划,使何永成都静陷入无尽的等待之中。故意拖延她的案件执行,为仲英志最终获取执行权提供便利。

#因拖延执行导致的严重后果

由于刘福一的拖延和不作为,导致何永成都静的房屋在续封过程中出现问题,仲英志成为了首封人。这一结果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为此支付了高达二十多万元的律师费、起诉费、上诉费。八年的法律程序,十几次的开庭,何永成都静身心俱疲,而刘福一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她的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法律依据与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福一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五、因拖延执行导致的严重后果

由于刘福一的拖延和不作为,导致我的房屋在续封过程中出现问题,仲英志成为了首封人。这一结果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我为此支付了高达二十多万元的律师赛、起诉费、上诉费。八年的法律程序,十几次的开庭,我身心俱疲,而刘福一的行为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我的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因此,何永成都静恳请贵院及相关监督部门:

1. 对刘福一在执行案件中的拖延、不作为及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撤销仲英志的首封裁定,恢复何永成都静对该房屋的执行权。

3. 要求元宝区人民法院及刘福一赔偿她因拖延执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公正、公平地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有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徇私枉法,私下会见当事人办人情案、金钱案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让老百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高法出台了《法官惩戒44条》专门针对这些违法乱纪的法官,一旦发现法官有上述行为都会依法处理。

#结尾反思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个别司法人员的失职和滥用职权问题,更反映出我国司法系统在执行环节存在的漏洞。如何永成都静所述,法律是公正的,正义迟早会到来。然而,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经得起公众的审视和质疑。只有通过严格的制度约束和透明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让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不仅是对个案的关注,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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