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姚销通 2024-03-23 01:18:43
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发文并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执行,事关重大紧急,冯老师给大家做以下归纳分析,必须要引起企业、服务商、代表及所有个人的高度重视,这是涉及到企业、组织和所有自然人涉税带来的“刑法”判罚的重大事件,给大家讲8个方面的内容,内容有些长,但大家一定要认真看完并摸透司法解释的关键要义。 一、此次刑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包括:第二百零一条到第二百一十一条内容中涉及到【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涉及务收征管违法的内容。 二、【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2、“不申报”:(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3、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视同纳税人的逃税罪。 4、量刑标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特别处理条款:(一)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1、量刑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1、“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一)放弃到期债权的;(二)无偿转让财产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四)隐匿财产的;(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2、量刑标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个量刑标准还是比较苛刻的! 五、【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量刑标准:此条款涉及出口退税的内容,不做过多解读,但其中的量刑标准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骗取国家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他严重情节”:(一)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骗取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无法追回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两年内实施五次以上,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二)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无法追回的。 2、中介机构: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虚开的行为:(一)没有实际业务;(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的;(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2、量刑标准: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进行定罪处罚,这个是要注意的变化;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七、【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 1、虚开的行为:(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2、“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包括:(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八、税收征管犯罪的补充条款: (一)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二)单位犯罪: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三)合规不起诉: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四)不起诉而行政处罚需要通告: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五)重视“其他条款”,在每一条款的行为罗列中均有一个“其他”条款,我们要学会充分利用这个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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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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