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对药品价格核查内容及分类处理方式

姚销通 2024-02-29 13:23:32
在上期内容中冯老师给大家介绍了医保局对药品价格进行核查时主要针对一是制造成本、出厂价格、挂网价格三者之间差异较大的,二是销售费用率和原材料价格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三是价格各地差异较大且价格风险高的药品,那么医保局核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冯老师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1、核查的关注点: (1)核查价格的构成:以原材料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利润、制造成本、出厂价格、挂网价格等为切入点,企业需要提供药品的制造成本费用明细及相关财务记录,销售费用和销售利润测算的详细过程及依据,说明数据来源并提供每一项数据的佐证资料。 (2)核查历史价格变化:药品近3年来挂网价格变化情况,需要企业提供实际交易记录和票据作为佐证资料,当然主要是药企到商业和商业到医院的销售记录凭证,如果是因为原材料生产制造成本造成价格变化的也需要提供佐证材料。 (3)核查同类竞品价格:针对于相同通用名不同厂牌药品的价格或同一治疗领域其他治疗手段的费用信息,这是与四同价格不同的是增加了其他治疗手段的费用,除了要求企业提供药品同类竞品的价格外,其实主要是医保局自行查询,并且已经在去年第四季度已经基本完成。 2、核查后整改的过程和形式: 如果核查后确认企业的产品价格需要说明和整改时,一般按本局报告批准、约谈企业、企业说明情况、对整改内容进行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信用评价等过程。 (1)本局报告:通过药品价格核查后发现需要整改的,需要向本级局领导报告,说明约谈事由、具体考虑、价格预期等内容,复杂特殊情况需要向国家局报告,经批准后,按程度规范开展约谈。 (2)约谈前报告内容:审计反映X药品成本与销售价格差异较大,制造成本?元,其中原料药?元,销售费用?元,销售费用率?%,出厂价格?元,出厂价是成本的?倍,平均挂网价格?元,挂网价是出厂价?倍。 (3)法律法规依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标准2020版》等。 (4)企业说明情况:需要逐项解释说明价格构成和各环节的价差情况,并提供佐证资料,同时说明下一步整改虚高的意向措施。 (5)做出整改要求:经医保局对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告之企业需要整改的内容,企业以书面形式对价格整改具体安排做出承诺,明确纠正措施和时限,当然不允许企业以撤网的方式应对整改。 3、开展信用评价的处理依据和措施: (1)一般失信:《裁量标准》第1条第2款第4款第5款,提供虚证明资料但未造成实质影响、被省地市级约谈而拒绝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但未严重影响临床诊疗的。处置方式:由省级招采机构书面提醒告诫。 (2)中等失信:《裁量标准》第2条第4款第5款,因价格被处罚后仍不持续供应药品超过1个月的、被医保约谈不能说明理由且拒绝纠正的。处置方式:除提醒告诫外,在平台中标注信用评价结果并自动提示采购对象失信风险。 (3)严重失信:《裁量标准》第3条第4款第5款第6款第8款,因价格被处罚后仍不持续供应药品超过3个月的、被医保约谈不能说明理由且相关行为持续1年或累计超过1000万销售金额的、因虚假材料恶意造成竞争对手被迫降价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且已经严重影响临床诊疗的。处置方式: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涉案药品的挂网、投标和配送资格。 (4)特别严重失信:《裁量标准》第3款第4款:因垄断或支配地位高价被处罚后不纠正持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因价格法被市监部门行政处罚后不纠正持续供应6个月以上的。处置方式:限制或中止该企业所有药品的挂网、投标和配送资格。 4、药品价格核查的数据与内容总结: 医保局对药品价格核查与整改的内容包括审计企业填报的信息、医保局分析的信息、企业提交的整改信息、医保局评价情况等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审计移交的信息: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平均成本、平均销售价格、销价是成本的倍数; (2)企业填报的信息:制造成本、原料药费用、期间费用、销售费用、销售利润、无税出厂价、出厂价、挂网平均价格。 (3)价格构成分析:原料药每公斤价格、销售费用/出厂价、出厂价/制造成本、挂网价/出厂价; (4)价格整改情况:是否整改、整改后挂网价格、价格降幅、信用评价情况、其他情况说明。 通过冯老师连续三期内容介绍国家医保局在2023年由审计署针对116个药品器械进行专项价格审计,所反映的药品价格存在差异的问题分类说明、医保局开展药品价格核查的思路和处置方式、药品价格核查的详细内容等的介绍,我们应该非常清楚国家医保局对于药品制造成本、出厂价、挂网价、销售费用率等相关的核心思路,并且要求企业极其详尽的企业内部佐证及核算材料,所以企业必须用战略高度来重新思考和研究企业的“药品价格”问题,关于如何确定企业的价格战略、策略和应对,可以咨询冯老师所带领的专家咨询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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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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