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姚销通 2024-03-02 14:02:52
一直走在医改前沿的福建正式发文关于医药代表备案与接待的新规定了,冯老师给大家归纳总结以下9个方面,以供大家尤其是福建的医药代表们关注: 1、联合发文:省卫健委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和省药监局依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这在全国还是首次两部门联合发文的。 2、关于医药代表的定义: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此处有个BUG,只提了“聘用”而没提“授权”,应该属于失误。 3、关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定义: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说的比较宽泛,包括了使用与管理。 4、代表如何进行备案:(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中国药学会上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医院内登记建档;(2)医药代表先在医疗机构药学部或药剂科、设备科部门登记建档,医疗机构办公室统一管理,并且每年至少登记一次;(3)医药代表每次进院须提前与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预约,通过身份复核后方可,但没提提前多少天预约,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5、医疗机构如何接待:(1)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流程、有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经常说的“三定三有”是一样的,只是没提“有预约”而已;(2)医疗机构设立每月日期相对固定的医药企业接待日并对外公布,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6、医药代表七不得:(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2)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5)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7、医务人员三严禁:(1)严格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2)严禁接受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3)严禁参加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医疗机构两个处理操作:(1)发现未按规定违规开展业务的,按照医院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次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若有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福建的朋友们有没有接到医疗机构给他们告之的医药代表需要备案和严格接待管理的通知呢? 目前已经有上海、陕西、河北、辽宁、海南、等多个省份延长、发文、征求意见或通知的形式发布了涉及医药代表备案与接待的规定,基本上内容类同没有特别特殊的地方,并且普遍的雷声大雨点小,但据了解以卫健委为主导的医药代表备案和接待管理办法即将统一出台,2024年医药代表在临床反腐持续的情况下,进院的备案与接待将变得更加困难和减量,如此大环境之下处方药应该如何在临床开展有效的学术推广,大家可以与冯老师联系沟通。
0 阅读:106

姚销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