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么签,才能让对方净身出户?”这几乎是所有咨询婚姻家事案件的当事人都会问到的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
“为什么明明对方亲笔签了关于净身出户的协议,但到了法院却还是不被法院认可,没有效力?”
关于“净身出户约定”这个问题,听起来十分简单干脆,但实践起来却经常与“财产分割协议”、“婚内净身出户财产协议”、“忠诚协议”等相混淆,被认定无效或不被支持,往往达不到签订时的目的,让很多人比较恼火。
今天再次接到客户关于该问题的咨询,笔者结合多年的执业经验,就如何约定有效的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简单的总结三个关键词分享给大家参考,不对之处,请方家不吝赐教。当然更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有需求可1V1咨询,笔者个人微信在文末。
一、自愿
所谓“自愿”,不单指“自愿离婚”,还指的是自愿签署“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净身出户”离婚协议本质上是合同,符合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才有效。《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换句话说,如果签署“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一方主张自己在签订“净身出户”协议时“非自愿”、确属被胁迫,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有非自愿的因素,但为了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在“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上签字,不属于“被胁迫”,那么该协议就有效。
二、离婚时
所谓“离婚时”,是指在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同意已经根据该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成功。是区分于“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忠诚协议”中约定的附离婚条件的约定。“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不能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该类常见的约定条款有:“如果再犯,离婚时财产全部归男(女)方所有”。该条款问题在于如果双方意见一致,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该约定就有效。而如果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且发生争议,也就是离婚条件未成就,该协议自然就不生效。
现实情况的复杂往往就在于此,没有人能保证对方在忏悔挽回婚姻后,下一次再犯时,愿意净身出户的态度一直不变,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在愧疚期过后,仍然愿意放弃全部财产。
所以这种“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签订后,建议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方能有效。
当然,对于既想挽回婚姻,给对方一个机会,又想保住“全部财产”的,双方可以以“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解决。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注意事项,我们有机会再谈。
三、不能反悔
婚姻不易,离婚也并非儿戏。夫妻双方一旦决定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应当慎重考虑后,谨慎签下离婚协议。不论是一时“上头”还是经过冷静的考虑,签下了“净身出户”的协议,就不能再反悔。事后再反悔,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为法律所不容许。当然,如果签下了“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对于另一方来讲,相关的财产应尽快办理转账、过户登记等手续,以免今后再发生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