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通宵与人饮酒,归途跌入大坑死亡,其母索赔百万法院竟这样判

海盗长 2024-11-22 17:02:29

在四川凉山,有一个女子找9个好友相聚,席间痛饮喝的酩酊大醉,饭局结束后,又意兴阑珊去了KTV继续豪饮,一直喝到凌晨才散场。女子在归去途中不慎跌入一个大坑中死亡,其母悲愤欲绝将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要百万,法院的判决让人唏嘘不已。

事发当天,闲来无事的沙女士接到了朋友的电话,说大家好久没聚了晚上一起吃个饭,而且还要介绍些朋友给她认识。为此沙女士还把自己精心打扮了一番,欣然前往。

到了餐厅时候,大家伙已经在那等她了,一共9个人,朋友也热情的将很多新朋友介绍给她。

沙女士是个性格开朗、外向的女孩子,她很擅长与人交往,很快就与这8位新朋友打成一片,餐桌上洋溢着欢声笑语。

在这8人中,有6人选择了不饮酒,而吕某、姜某以及格某则陪着沙女士一起举杯共饮。

酒桌上,几人的兴致越来越高涨,他们推杯换盏,觥筹交错,每个人都喝了不少。

吃完饭后,吕某提议去KTV唱歌,沙女士是个贪玩的,当然不会反对,举双手赞成。

没有饮酒的6人中,有2个人临时有事情,表示不去唱歌了,便离开了。

其余几人都来了KTV唱歌,格某又向服务员要了啤酒,沙女士、吕某、格某还有姜某继续饮酒。

滴酒未沾的4人在一旁唱歌助兴,随后,4人陆续离开。

沙女士、吕某、格某、姜某喝到凌晨才离开了KTV。

格某想送沙女士回家,哪知,他正跟吕某和姜某道别的时候,一回头,发现沙女士不见了。

他赶紧在附近找了一圈,可连人影都没找到,他想着沙女士可能回去了,便放弃寻找,回家睡觉去了。

万万想不到,沙女士已经酩酊大醉,迷迷糊糊的走进一小巷子里,一不小心跌进坑里,她浑身瘫软无力,根本爬不出来。

直到第二天被人发现,并报了警,但不幸的是沙女士已经死亡。

沙女士的父母认为女儿发生意外,一起聚餐的9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将9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3.3万余元,庭审中,又把赔偿金额改为98.4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9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沙女士的父母认为格某等9人未尽到保护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格某等9人,在酒桌上未做到照顾,提醒、劝阻义务,导致沙女士醉酒,并且,在聚会后,未尽到保护义务,将其亲自送回家,导致她摔进坑里,发生意外,所以,格某9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格某9人辩称,沙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适可而止,所以,她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未喝酒的6人觉得他们很冤枉,总不能自己不喝,还阻止别人喝酒吧?并且他们是先离开的,因此,6人认为沙女士发生意外和他们无关。

格某、吕某和姜某则认为沙女士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和饮酒的后果,并且,他们未主动劝其喝酒,她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认为,沙女士的父母不能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未饮酒的6人和其女儿发生意外有因果关系,因此,6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沙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饮酒的危害,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格某是组织聚餐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沙女士父母91711.6元。

吕某提议去去KTV继续喝酒,承担6%的责任,赔偿沙女士父母55026.96元。

姜某承担4%的责任,赔偿沙女士父母36684.64元。

沙女士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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