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约已婚女子家中玩,因淋雨中毒死亡,家属状告后判罚让人震惊

海盗长 2024-11-23 20:34:18

在江苏,一男子通过网络约一已婚女子到家中做客,没想到淋雨器及管道老化形成一氧化碳泄露,导致女子死。事后女子家属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76万,尽管男子辩称和自己无关,但是法院的判罚让人十分震惊。

刘某30多岁,在江苏常州打工,并未成家。通过某网络平台,刘某认识了已婚的陈小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感情上产生共鸣。

事发当天,陈小姐向刘某抱怨,她的丈夫整天忙于工作,疏于对自己的关怀。再加上自己独自带两个孩子,简直身心俱疲。

刘某一边安慰陈小姐,一边邀请陈小姐出来透透气。于是陈小姐来到了刘某的出租房内。

陈小姐一向爱干净,在正式进入主题之前,她提出要洗洗澡。于是刘某亲自将陈小姐带到淋浴间。

没想到,刘某在等待过程中,突然听到淋浴间传来响声,刘某赶忙冲进淋浴间,发现陈小姐已经晕倒。送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

警方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初步分析是因为淋浴间管道老化,造成一氧化碳泄露,并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陈小姐的家属在了解事情的经过后,一纸诉状将刘某以及房东陈某上法庭,向其索赔丧葬费、抚慰金等共计76万,并提出以下理由:

刘某明知陈小姐是已婚状态,并育有两个孩子,却依旧与其保持男女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某约陈小姐在家中见面,与陈小姐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存在因果关系,并导致陈小姐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房东陈凯作为出租人,应该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出租屋内管道老化,导致陈小姐死亡,陈凯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辩称:

陈小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自己有家庭,还与其保持男女关系,本就存在过错,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陈小姐在洗澡过程中,应该对淋浴间环境有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自己的安全。出了安全问题,是陈小姐安全意识不到位。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刘某、陈凯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允许陈小姐进入淋浴间,并没有对其进行安全告知,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陈小姐作为一名成年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同时疏于自身安全防护,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陈凯作为出租人,出租房内设备老化,同样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陈凯承担次要责任,赔偿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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