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闯祸致客户存款不翼而飞,要求调取监控,银行:恰好监控故障

海盗长 2024-11-22 17:01:07

在浙江某银行最近又闹出祸端,一女士通过存款机器存了49700元,但是取钱时候账户里只有39700元,女士第一时间觉得是自助机出了故障,要求银行提供当日的监控视频,结果却被告知当天的监控恰好坏了。女子觉得银行是孙子干王八行径,将其告上法庭,结果法庭居然这样判的。

陈女士是安徽人,因为家庭条件不好,初中毕业之后就来到浙江打工,经过几年的打拼,手头上终于有了一些积蓄。

为了能够攒钱,同时也为了资金安全,陈女士将自己辛苦攒下的49700元,准备全部存入银行里。

陈女士去银行那天,办理业务的人比较多。在确定陈女士存款金额不足5万时,银行柜员推荐陈女士去自助终端办理存款业务。

这还是陈女士第1次使用自助终端办理存款业务,根据终端的提示,陈女士分5次将自己的49,700元现金存入到银行中。存完之后,陈女士离开银行。

过了一段时间,因为陈女士急需用钱,于是来到银行准备将钱取出。没有想到,当她查询卡中余额时,却发现银行卡中余额仅为39,700元,其中1万元不翼而飞。

陈女士记得很清楚,她在银行里就是存入了49,700元,于是找到银行。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说:以卡中余额为准。

自己辛苦挣的血汗钱怎么可能会记错?陈女士不死心,要求调取当日的监控录像。

没想到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当天的监控设备故障,无法调取监控。

陈女士认定这是银行在推卸责任,一气之下选择报警,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归还丢失的1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存款当天,陈女士的钱是放在一个档案袋内,进行存款操作时,陈女士每次存入1万元,共分5次将钱全部存入。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陈女士将钱存入银行当中,就与银行建立了债务关系,银行,作为管理机构应该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陈女士作为存款人,具有取款自由的权利,当陈女士要求取款时,银行应该足额支付存款的本息。

银行辩称:

银行方面查询了陈女士的交易记录,确定陈女士在存款当天仅存入49,700元,并非陈女士所说的49,700元。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银行调取了当日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显示陈明利的存款仅为39,700元,与陈女士银行卡中余额相吻合。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女士存款当日存款金额为49,700元还是39,700元。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女士主张自己存入了49,700元,可是仅仅为自己的一面之词,并不能提供实质性的证据加以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银行方面不仅提供了交易记录,而且卡中余额与交易记录相吻合,故法院对于银行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论陈女士是否在银行存入多少钱,因为当日的取款凭证早已被陈女士丢弃,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所有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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