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甲于2019年4月8日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甲发现A公司每周天会召开例会并强制要求员工参加,且不支付加班费。
2019年9月21日,甲向A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A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248274元的加班费,A公司拒绝支付。甲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但是仲裁委未支持甲的请求,故甲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A公司在周末召开例会对每周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强制甲参加,占用了甲的休息时间,A公司应安排甲予以补休,但A公司未安排甲调休也未向甲支付加班费,故A公司应向甲支付加班费。
风险提示
公司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对于在周末公司组织员工召开例会并强制员工必须参加的情况,属于在员工休息日即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工作,额外增加了工作量,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会被认定为加班而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避免让员工参加例会等活动而被认定为安排加班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避免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开会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即员工下班后延长的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公司在上述时间内安排员工公司开会,进行额外的工作,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属于是在公司的组织安排下进行的加班,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加班费或者进行调休。
2、避免强制员工参加
如果公司在周末等休息日组织召开会议培训等活动,强制员工必须参与,且内容是与员工的工作内容相关,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条件,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公司召开的会议或是活动等,与工作内容无关且不强制参加,不影响员工的考核,如关于员工综合素质方面的会议或培训,这是对员工自身能力的提升,员工自愿参加是其对自身休息权的处分,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3、已安排员工参会的进行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如公司有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召开会议或进行培训的惯例,且是强制员工必须参加的,为避免员工以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导致公司支付补偿金,公司应尽快完善加班费相关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如组织员工在周末开会的,需要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需要支付员工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加班问题还可阅读《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法研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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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委员
盈科公司法律事务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