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医生自杀引发案中案,单位是否要为自杀员工“买单”丨医法汇医疗律师

医法汇 2022-06-06 09:40:06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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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谢医生系县医院聘用人员,聘用工种为手术麻醉科的麻醉转科见习生。已在该院工作近5年,一直未取得麻醉医师执业资格证,其妻子系该院护士。

事发当日早上7时30分左右,手术室值班医生在办公室发现谢医生嘴唇发紫、瞳孔放大,立即将其送往重症医学科进行抢救,经诊断为药物中毒、缺血缺氧性脑病。事发时在其办公桌上发现注射器及针头,废纸篓中发现两支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空瓶,经分析系推注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自杀。事发后医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了家属。4个月后,谢医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谢医生死亡后,其家属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其家属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14万余元。

家属认为,谢医生是县医院职工,其在工作期间自杀,其医疗费应当认定为谢医生的个人债务,家属无偿还义务。另外,家属还认为县医院对麻醉药品疏于管理,导致谢医生可以随便拿到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死亡,另案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24万元。

法院审理

县医院认为,在发现谢医生昏迷后积极进行了抢救治疗,并没有因为欠付医疗费而停止治疗,其妻子及父母作为亲属在治疗方案及相关告知书上均予以签字,应视为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当承担给付医疗费的欠款责任。

关于其亲属要求医院赔偿问题,县医院认为,谢医生自杀前一天,与其妻子在医院值班室发生争吵,其自杀系与妻子发生争吵造成的,并提交了总值班记事登记予以证明。另外提交医院制度汇编、医院特殊药品管理规定、精麻药品管理流程、麻醉药品的处方等证据,证明医院不存在管理过错,并且认为管理是否存在过错与谢医生自杀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县医院发现谢医生昏迷并进行抢救时,及时通知了其妻子和父母,在谢医生的诊疗过程中,谢医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而其亲属在治疗方案及相关告知书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与医院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应当承担给付医疗费欠款的责任,判决给付县医院医疗费14万余元。

关于其亲属要求县医院侵权赔偿案件,法院认为,从县医院所举证据可以看出,县医院在精麻药品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家属以谢医生持有麻醉药品造成自身损害推测精麻药品系从县医院取得,从而推断医院管理上存在过错,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且谢医生从事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对于精麻药品的使用及后果是非常明确的,谢医生明知后果而故意为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其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简析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麻醉医生10万人左右,麻醉医生的缺口有30多万,超时加班成为麻醉医生的工作常态,由此而引发的因身体疲惫、精神压力等问题造成猝死,甚至自杀的案例应引起医院管理者们的关注。而且长时间的工作也极易引发家庭矛盾,本案中谢医生的自杀,无论是系精神压力问题抑或是家庭矛盾问题我们不予深究,但本案所涉及的麻醉药品管理问题却不容忽视,近年来网络报道的麻醉医生自杀事件,亦多是因注射麻醉药品而死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

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麻醉药品不得零售。特殊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对于外带麻醉药品的用量也有明确的规定。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由此,即使是医务人员,也不能随意获取麻醉药品。

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的管理工作,完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加强此类药品开具和使用环节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要采取措施,避免患者重复获取麻精药品、减少剩余药液等。还要不断健全监控系统,防范麻精药品流弊;规范麻精药品处方权限及使用操作管理,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需要通过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及考核,考核通过取得麻醉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但不得为自己开具。本案中谢医生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既没有处方权,也没有麻醉药品处方资格。

关于谢医生自杀,用人单位是否担责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延续了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的内容,吸收到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明确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所谓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谢医生作为从事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精麻药品的使用及后果非常明确,故此法院认定其为“明知后果而故意为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另外,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自杀员工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虽然不能享受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但是其遗属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定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非因工死亡待遇。

麻醉学是临床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麻醉科是体现医疗机构综合能力的重要临床专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是健康中国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能力,适应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机构不仅要加强麻醉药品管理,亦要增强麻醉医务人员职业吸引力,积极响应国家卫健委等部门的要求,在岗位聘用、评优评先以及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中,充分考虑麻醉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向麻醉科医务人员倾斜。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2 阅读:1621
评论列表
  • 2022-06-06 19:56

    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一般需要赔,医生在医院自杀,不陪。

  • 2022-06-06 17:08

    自杀?我不信,如果单纯0.2mg的芬太尼还不至于致死……这让我想起了,杭州某大型三甲医院的麻醉科规培生因为劳累死亡,他们还说在死者床头发现一个七氟烷的瓶子……

    绿皮 回复:
    万一是大芬呢?0.5mg一支的那种
    然后就说话 回复:
    这更不可能,毒鬼对药物耐受性更强
  • 2022-06-08 07:35

    [笑着哭]别学医了,医生受伤没有人会管的,各种加班累死人

  • 2022-06-08 09:46

    首诊医师负责,自己给自己执行医嘱死亡算自己的,跟人家医院有毛关系[得瑟]

  • 2022-06-08 19:38

    不专业,推完芬太尼应该给自己来支丙泊酚的。

  • 2022-06-10 02:51

    还缺30万呢。就这样要求也没降下来

  • 2022-06-06 18:44

    自杀用这药[笑着哭]

  • lff 1
    2022-06-08 23:37

    患者在医院自杀,要赔 员工在医院自杀,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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