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吉思汗时期推行的分封制度,及其发展变化

永旋说财经 2023-03-02 01:35:16

分封制作为蒙古政权所建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中统建元之后仍然被长期沿用与遵循,而分封制对于元代时期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层面,都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在元朝的统治模式之下,由于中原文化传统与蒙古草原旧俗之间的相互冲突、博弈与妥协,以至于元代社会的诸多层面,都产生了新的改变。

兀鲁思投下主的财政特权及其财政职能

元朝施行的分封制,肇端于成吉思汗时期的蒙古政权所组建的九十五千户,即诸军队投下。其后,随着蒙古国不断进行的对外扩张战争,而出于对新征服地区的统治与治理需求,在蒙古政权统治的广袤疆域内,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投下分封组织形式。

此次受封的诸王、贵族等群体,对其投下领地内的属民和领地,拥有相当大的支配权,其性质类似于较为中原政权模式下独立的封国。同时在草原兀鲁思分封组织内,元朝诸王、贵族始终拥有独立的行使财权的权力。对于成吉思汗分封兀鲁思封地内的特权,拉施特《史集》曾言:“成吉思汗的四个儿子,是成吉思汗国家的四根栋梁。”

成吉思汗还为其四子都分封了一片广袤的疆域,作为其草原兀鲁思封地。各诸王兀鲁思领地的属性,类似于独立的封国,元人在形容投下领主在领地的特权时,称其能够所行使的权限为:“人地割界”、“专制一方”。关于宗王兀鲁思分封组织内的赋税征收,一般分为“国赋”和“王赋”。

“国赋”即是指牛羊等牲畜的抽分,或称“上供羊”,“王赋”则是指兀鲁思封地内的各千户部民,向其领主进奉的赋税。诸王对其兀鲁思封地内千户部民的赋税征收与劳役摊派,具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

此现象即使在元朝建立后,在宗王兀鲁思封地内的千户部民,也并不在朝廷征缴赋税的“大数目”——即“系官民户”之内,仍是多以诸投下主“部民”、“军民”等身份的属性而存在,并且千户部民与诸投下主之间的人身束缚关系较为密切。

而且草原兀鲁思封地内的民众,并不属于国家的纳税民户和“系官民户”,而只是元朝诸王、贵族等位下的“王民”。诸王在其兀鲁思分封领地内,拥有着较为自主的财权。诸宗王兀鲁思封地内投下领主在与中央之间的财权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

诸王在草原兀鲁思封地内的财权,在经过元太宗、宪宗时期的发展和扩张,以及削弱之后,部分草原兀鲁思封地逐渐开始呈现出一定的分化与离心倾向。如早在成吉思汗时期,术赤兀鲁思因其地处偏远,术赤本人曾有过不按时朝觐成吉思汗的现象,甚至于术赤曾出现过不奉行大汗指令的现象。

而在拔都即位后,甚至发展到与贵由汗兵戎相见的地步。这其中虽有拔都与贵由汗关系恶劣的因素,但一定程度上也反应出了诸草原兀鲁思的相对独立性。于此之外,部分宗王、贵族等,因支持新汗登基,可以在大汗的允许下,在其兀鲁思封地内行使更大的特权。如察合台曾因竭力支持窝阔台取得汗位,在窝阔台汗的统治时期,察合台得以在其兀鲁思内,“享有无限权力”。

而贵由汗逝世后,拔都因曾极力支持蒙哥继位,蒙哥汗取得汗位后,作为回报则赋予了拔都更大权力。然而这种权力仅限于他们所受封的兀鲁思内。忽必烈在依靠汉地的人力、物力取得汗位,作为代价的是察合台兀鲁思、术赤兀鲁思以及旭烈兀建立的伊利汗国等等,也就相继开始脱离元朝的管辖,以至于发展成为了独立的政权。

建元之后,忽必烈身兼大汗与皇帝两种身份属性,其也开始对各宗王兀鲁思的内权力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与限制,由于蒙元政对于东、西道诸王的掌控程度不同,同时也对二者造成了不同影响。如“宗王兀鲁思的分封,大致局限于成吉思汗时期。而后,基本没有再大规模的举行。

另一方面,东、西诸王兀鲁思发展趋势有所不同。西道诸王兀鲁思大都不断扩张,并相继独立;东道诸王兀鲁思的实力、地盘却受到限制和削弱。其原因主要是,元朝建立后,大汗对东、西道诸王兀鲁思的控制力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

诸王在其草原兀鲁思领地内具有较大的财权和特权,其封地内的行政机构及其官署的投下官吏,亦是多来自于草原诸投下主领地内的内部人员来担任。忽必烈中统建元之后,诸投下官署也有了较大发展,诸王也陆续设置了王傅府等诸多投下机构,而王傅府也逐渐成为了诸王兀鲁思内,最为主要的行政机构。

此外,甚至于少数位于漠南地区的宗王,在其兀鲁思封地内,还建立了类似于中原汉地式的路府州县行政建制。草原兀鲁思封地内的投下官署与官吏,大多为其投下主官吏其封地内的民众所充任,基本上由投下主自行进行委派。而在兀鲁思封地内诸王所设立的王傅府,主要负责诸王投下领地内的一切政务的决策与运行,并无所不揽。

诸投下主对其封地内的官员和行政机构,具有较强的支配权力,王傅府等官属的官员,主要对诸王负责。而在漠南部分地区的各领地路州县等,在隶属于宗王的同时,还时常与朝廷有司保持某些财政事务的联系。兀鲁思领地的部民,主要包括草原原封千户部民,以及附居于投下领地的私属民众,他们向投下领主提供劳役和赋税。

由草原兀鲁思封地内诸投下主能够自主制定与征收位下民众的赋税,以及摊派劳役的事例表明,诸王兀鲁思封地内部民的身份属性,为诸王领地内的“王民”。

草原兀鲁思领地内相关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大多是由王傅府来总领,同时也会有宗王专门设置负责征收赋税的官员和机构。诸王在其兀鲁思封地内拥有较为自主的征税权,其在与中央的财权分配中占据有利地位。此特权也是封国,亦或是草原诸王兀鲁思投下主,在其封地内享有较为独立财权的重要象征。

可见,诸领主的封地各有疆界,在其兀鲁思封地内独立行政赋役征收与摊派的权力。而诸王兀鲁思封地内的部民,所需要承担的“差发”,则应该是指“国赋”与“王赋”。国赋则是指窝阔台汗元年(1229)八月初,所制定的赋税数额,汗廷“敕蒙古民有马百者输牝马一,牛百者输牸牛一,羊百者输羒羊一,为永制。”即各草原兀鲁思投下主,应缴纳给大汗的忽卜绰儿(上供羊)。

千户部民既须向皇帝奉牝马,同时也有义务将牝马等,进奉于投下领主。“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即兀鲁思民众须缴纳的王赋,进奉的牝马、羒羊等为国赋。宗王在其兀鲁思封地内能够“人地割界”,而且宗王在草原兀鲁思封内,能够在中央规定的“常赋”之外,对其封地内的部民征缴赋税与摊派劳役。

在草原兀鲁思封地内,诸王在常赋(“国赋”)之外,仍旧能够较为自主的制定和收取相当数量的赋税,宗王在其兀鲁思内的王赋,诸投下主具有较为自主的财权。宗王兀鲁思所要缴纳给大汗(中央)的国赋(上供羊),蒙古国时期是由宗王以及宗王属官征收,而后上交给中央。

忽必烈建元以后,对此赋税征收流程进行了修改。如元廷设立宣徽院等财政机构,来负责草原兀鲁思蒙古千户属地羊马等抽分事宜,但兀鲁思内上供羊的具体征收事宜,仍由诸王及其投下官署进行具体负责。对于部分宗王兀鲁思所设立的汉地式路府州县政府,其辖区内的赋税征收,则由诸王和元廷共同负责。如至元二十一年(1284),诸王“只必帖木儿请于分地二十四城设管课官”,只必帖木儿以期通过此举,来谋求在其封地内进行自主征收赋税,但此提议却遭到元廷的拒绝。

此后,元廷在诸王所设的路府州县地区,设立拘榷课税所等财政机构,由中书省与王府佐贰官共同商议赋税的征收事宜。此案例彰显出元廷与诸王共同派遣属官,负责诸王只必帖木儿的二十四城封地内相关赋税征收与专卖事宜,同时此案例也彰显出元廷对诸王在兀鲁思封地内的民众,自行征税惯例进行的财权限制。

虽然诸王在其兀鲁思封地领地路府州县内,自行征收赋税的举措与请求遭到元廷的抵制,然而除了部分领地路州之外,诸王、贵族在其草原兀鲁思封地内,仍旧拥有自行制定和征收赋税,以及摊派劳役的财权,诸王兀鲁思需要向中央缴纳的上供羊(国赋)等,也多由诸王及其王傅府的佐贰官,进行直接征收。诸王凭借着对其草原部民的人身束缚与密切的联系,在其草原兀鲁思领地内享有巨大的特权,诸投下主在与中央的财权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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