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来,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房屋过户登记的。此时,房产赠与能否撤销呢,我们看下面的解释。
目前,我国采用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制,但同时允许夫妻约定适用其他财产制,这为夫妻间赠与房产和撤销赠与提供了法律基础。一般来说,这类案件诉讼到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面四条所述。
1、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一方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该房产的赠与须经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2、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行使撤销权
夫妻之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内容实质为赠与条款,依据《合同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赠与一方有权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3、夫妻一方主张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其实质为赠与合同内容,赠与一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不属于违背道德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夫妻一方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
夫妻一方将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一方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主张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条件:
(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尚未进行过户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人。办理赠与房产过户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法定程序,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登记后赠与房产的产权即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3)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不包括因动产赠与合同、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引起的纠纷。任意撤销权只能在物权转让前或者公证前行使。
所以,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尊重,只是有时明算账更能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