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伤情重新补充鉴定的求助信

80后拾遗录 2024-11-07 20:22:36
关于督促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龚淑惠案”伤情重新补充鉴定的求助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是“张丽明等人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张丽明的弟弟,今天写信咨询、反映案件中关于“伤情鉴定”的有关情况。 2020年8月31日,我姐姐张丽明、妹妹张耿明、张慧明和外甥女张洋洋(张丽明之女)因我二哥家庭矛盾,从老家上饶市余干县到九江市浔阳区大桥五处二哥的家中了解情况,不料与龚淑惠(我二哥前妻子,现已离婚)发生矛盾。当天晚上龚淑惠报警说我姐妹们将其打伤。后经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淑惠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浔)公(司)鉴(临床)字(2020)75号鉴定书】。随之,我姐姐张丽明、妹妹张慧明和外甥女张洋洋先后被捕,被指控故意伤害,并最终获刑14个月。 当时张耿明另案处理。今年7月3日,张耿明被刑拘,现在正在审查起诉。 整个案件反反复复,非常艰辛,难以尽述。 这次通过律师阅卷(之前的诉讼我们是家属代理,由于办案机关的原因,我们连案卷都没有拿到),我们才了解到鉴定报告也存在重大问题!鉴定报告显示,本次鉴定只是对伤情进行了鉴定,没有对伤情成因和致伤机制进行鉴定。根据二高三部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评定损伤级别)必须是要对伤情成因和致伤机制进行鉴定,才能综合分析评定损伤等级。 但是该鉴定只是鉴定出了龚淑惠的肋骨骨折有多少处、出血点有多少面积、胸腔积液有多少容量等。然后就直接套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5.6.3c条,得出“龚淑惠的肋骨骨折达6处以上,评定为轻伤一级。” 依法,只根据肋骨骨折数量、出血点面积、胸腔积液容量等,是不可以对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这是违反鉴定标准的。 其内在的逻辑是:轻伤一级必然需要满足肋骨骨折6处以上;但肋骨骨折6处以上并非一定评定为轻伤一级。 其法律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的级别评定,不能直接套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5 损伤程度分级”,还必须严格遵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鉴定原则”和“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标准中关于轻伤的定义: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标准中的鉴定原则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标准中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鉴定标准中的“5损伤程度分级”是在上述鉴定方法、定义和原则下的分级,脱离上述鉴定方法、定义和有关原则,是无法进行损伤程度分级的。 而本案的鉴定意见中所评定的“轻伤一级”,就是完全脱离鉴定标准中的方法、定义和鉴定原则的评定。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不完整的、非法的、无效的评定。 对此,我们在咨询了有关专家意见之后,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了《补充及重新鉴定申请书》。可是该院却以“各级检察院召开过多次听证会,邀请过相关专家出席,鉴定没有问题”驳回我们的申请。 我们申请补充和重新鉴定的核心理由是“该鉴定没有对伤情成因和致伤机制进行鉴定,无法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暴力击打所致。” 但是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却说,听证会上专家说了,系暴力击打所致。 难道专家在听证会上听一听案情,看一看CT片发表的意见就可以替代权威的鉴定意见吗? 依法,专家只能对鉴定报告上载明的情况进行解释。可是鉴定报告上根本没有关于伤情成因的任何说明,专家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对此进行解释和发表意见?即便发表意见,也仅仅是一个参考,最终还得要以鉴定为准吧。 所以,凭什么剥夺我们重新鉴定的权利?就因为如果重新鉴定整个案子就可能被推翻吗? 一个案子,漏洞百出。“依法”已经沦为“枉法”的工具。让我们怎么信服! 张盟 13723733409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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