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一家名为“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网店,网上卖出一单150份未贴食品标签的自制熟肉;
被买家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10倍交易金额,总额将近5万元;
法院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为原告的诉求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毛妈妈”制作者很想不通;
买家邵先生最开始,曾用另一个账号买过一单同款产品,当时就知道食品是无标签,无说明的;
但还是再一次购买150单;
对方再次下单的行为,说明他是认可此食品的;
而且,自己的食物也并未带来任何卫生或者安全方面的损伤;
食物你都吃了,一切也是正常的;
就像我给你做了一碗饭,没有品牌,没有标签,没有成分说明,但是你认为各方面均可接受,你吃了;
吃完了以后,你说这是三无产品,提出十倍赔偿;
这种索赔张张嘴就来,也未免太容易了?
(2)
我们暂且不去论证买家是否是“套路”卖家;
即使有套路,即使买家是有意的;
作为一名食品卖家也要有实力能经得起别人的套路和诡诈之术才对。
我们只说,网上售卖自己亲手制作的食物,然后收了对方一定的费用;
买家也觉得物有所值,愿意付这个钱;
买卖达成合意;
但是这样的产品并没有名称,成分说明,保质期;
这样的产品是否就可以视作是“三无产品”,应赔偿买家十倍的金额?
我们常常说的“三无产品”,指的是那些假冒伪劣产品;
冒用别人的品牌,混淆原材料和配方,以假乱真或者以次充好;
产品的价格与它的实际性能不匹配,价格远远高于产品的内在性质;
这样的产品给买方带来了损失;
因为这样的产品其实是欺诈性的;
在卖方刻意为之的前提下,应当加倍赔偿买家损失。
而如果卖家本身就没有品牌和配方,完全就是自己独创的制作方法;
而买家也认可产品的制作,口感,销售渠道;
那么还有欺诈的成分存在吗?
还有假冒伪劣的成分存在吗?
如果说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话;
怎么东西一到手,就变卦了?
(3)
法律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对法律的解读也越来越多元了;
商业环境的变化要远远快于法律条文的更新和升级;
新的销售模式,销售形式出现了,要用恰当的法律条文去解读它;
这需要审判者们有更加审慎,抽象的法律解读能力。
如果卖家就是以自己的人格为担保,出售食品,秉持的是愿者上钩的立场;
谁认可产品的味道和制作过程,谁愿意支付买价,谁就能获得这个食品;
自己为产品负责,只不过没有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标注,说明,解释,这是否就是假冒,就是欺诈,就该十倍赔偿?
其实,要我说,如果买方反悔了,想退货,不是不可以;
可以以正常退货的方式,把原金额如数退回;
或者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退回剩余的部分;
这都是合理的;
而要十倍赔偿损失的话,是不是就太那个……啥了?
毕竟那个标准是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要都这样的应用法律的话,那估计网上售卖私房菜这种生意没人敢从事了;
像很多菜市场都有那些做香肠,做变蛋,松花蛋的摊位,都是老板自己的手艺,没什么品牌,没什么标签说明;
所有的信誉都是依靠老板常年累月积累下来的;
如果这样的都属于三无产品,导致无人敢经营;
这究竟是市场的损失,是买家的损失,还是卖家的损失?
(4)
不过,也不能忽视卖家的信誉风险;
如果卖家恪守承诺,保质,保量,保证卫生健康;
那至少这个食品不低质,不劣质;
只是味道是否符合大众口感的问题。
而一旦卖家看到能忽悠住人,良心泯灭了,开始偷懒了;
从这一刻开始,他不就是知假售假吗?
而这种假冒伪劣并无任何标准可以衡量,反而给了卖家更大的可乘之机。
看来这个问题,还真不好下断言;
买家觉得冤,卖家也觉得冤;
互联网给了双方更多自由,但双方的信誉分别由谁来监管?
由平台,网站监管?
在个人经济体的时代,一个人的拿手绝活可以变现;
DIY蛋糕曲奇、麻辣小龙虾、酱牛肉、自制卤味,私房菜……,看上去都非常诱人;
确实会有人会为口感,卖相买单;
这种买单,既不能成为买家的套路,也不能变成被卖家利用的空子;
而要成为客观中立的公平交易;
要由几方力量的制衡才能带来交易的安全,可靠,和产品的安全,健康,可靠。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