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函

法的正能量 2025-04-09 05:30:46

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64年7月7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5月16日〔64〕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如何向日本公民递交婚姻诉讼文件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公民田汝丰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公民山本喜代子离婚问题,根据内务部1964年3月19日〔64〕内民字第37号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山本喜代子的同意离婚的信件须先经其本国有关机关办理公证认证后,再由田汝丰持该信件到当地县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地县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经与外事机关商量同意,方可给予办理。他们的离婚证书可由田汝丰以私人通信方式直接寄给山本喜代子。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涉外婚姻)17: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函

0 阅读:18

法的正能量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